杭州保姆縱火案開庭——刑法理論認爲縱火的保姆主觀惡性不深?

【前言】——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

杭州保姆縱火案開庭——刑法理論認為縱火的保姆主觀惡性不深?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充分的審理,用翔實的證據佐證後最終的案情,尚未知曉,但在此之前杭州市檢察院的公訴意見,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說服力。而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意見表明,杭州保姆縱火案中縱火保姆莫煥晶縱火的動機是——為繼續籌措賭資,決意採取先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朱小貞(僱主)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

說的直白一點,莫煥晶並不希望發生僱主以及孩子被燒死的後果,她的目的是為了博得僱主的賞識和感激,以便於借錢。而燒死或者其他任何嚴重到足以拆穿她“先放火再滅火”把戲的後果都不符合她的目的,也與她作案的動機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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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要件】

所謂的犯罪構成要件,簡而言之就是指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我國刑法理論採取“四要件說”,分別是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因此,在我國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滿足這四個方面的條件,缺一不可。

1.主體

主體就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並不是所有的人做出了

危害行為,都會構成犯罪。只有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才有可能會成為犯罪的主體。

如果一個不滿十四周歲的孩子實施了殺人行為,那麼他不會受到刑罰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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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簡要的說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將要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在刑法中心理態度分為故意和過失。即只有行為人對自己危害社會的行為及結果存在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那麼就不可能構成犯罪。

舉個簡單的例子,某時某刻你嚴格按照交通規則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忽然一個人從天橋上跳了下來掉到了你的車前,雖然你在第一時間採取了緊急制動,但依然把他撞死了。此處,你撞死了人,造成了危害後果,但你並不構成犯罪,因為你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純屬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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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的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危害結果會發生,但卻希望、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指,明知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再舉個簡單的例子,也是以前司法考試常考的橋段——一個妻子出軌的丈夫,想在飯菜裡下毒把妻子毒死,但孩子確是他親生的,所以他只想毒死妻子。某天他在妻子愛吃的零食當中投入了劇毒,投毒的時候他擔心如果孩子放學回來了可能會和妻子一起分享零食,所以投毒完成以後他就前往學校接孩子打算帶他去吃披薩,不回家吃飯。但路上遇到了多年不見的初戀,情不自禁的去賓館滾了床單。所以錯過了接孩子的時間,而孩子放學回家以後和媽媽分食了被投了毒的食物,雙雙死亡。那麼在這個案例中,丈夫對妻子的死亡屬直接故意,對孩子的死亡屬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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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故意一樣,過失也分為兩類: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了但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簡稱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比如炎炎夏日粗心的父母將孩子留在封閉的車中,導致孩子窒息死亡,這就是對危害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屬疏忽大意的過失。而如果父母已經預見到了,把孩子留在封閉的車中可能會導致孩子窒息死亡,但由於父母都是專業人士知道通常兩小時以內並不會發生這種危險而自己在兩小時之內肯定能趕回來,結果雖然兩個小時之內父母趕了回來,但孩子由於天生虛弱,還是窒息而死,這裡父母就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在刑法中,主觀方面不同,定罪及量刑的結果也會存在天壤之別。比如故意殺人,最高刑為死刑;而過失致人死亡最高刑七年。又比如,放火罪最高刑死刑;而失火罪,最高刑七年。當然這也很容易被人理解,畢竟顯而易見故意比過失主觀惡性大得多。而在故意中,間接故意又比直接故意在主觀惡性方面稍低一些。

杭州保姆縱火案開庭——刑法理論認為縱火的保姆主觀惡性不深?

【莫煥晶的主觀方面】

2017年6月22日凌晨,莫煥晶放的這把火,造成了一個母親和三個孩子慘死,從危害後果來說,罪孽深重。然而根據刑法犯罪構成理論,造成的犯罪後果(侵害的客體),只是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如果不符合其他任何一個要件,依然不構成犯罪,比如是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為。而即使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某一個要件出現不同的情形時,對定罪量刑依然有巨大的影響。

本案中莫煥晶的主觀罪過,到底是屬於故意還是過失?如果屬於前者,那麼她又屬於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如果屬於後者,那麼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樣的界定直接決定了她構成放火罪還是失火罪,如果構成放火罪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緩期兩年執行。

如前文所言,莫煥晶放火是為了“先放火再救火”,製造救火有功的假象,從而贏取僱主的感激,方便自己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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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可以有以下幾種理解:

(1)莫煥晶在用打火機點燃書本的時候,應當認識到自己的這種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因而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2)莫煥晶預見到了自己的上述行為可能會導致災難性的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她盤算的就是“先放火,再救火”。但最終,她並沒有避免災難性結果的發生,因而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3)莫煥晶在進行上述行為的時候,作為一個正常人,隱隱的想到了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但依然放任自己點燃了書本,釀成了慘劇。如此就屬於間接的故意。

如果,我是說如果,如果這起慘劇沒有發生,朱小貞女士以及三個可愛的孩子並沒有受到傷害,那場大火也沒有造成過於嚴重的後果,那麼我相信大多數人會認為,那時那刻莫煥晶的主觀方面屬於過失,要麼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要麼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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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終悲劇發生了,再往回倒推的話,四條死於人禍的生命,如果最終只是因為一個人的過失,怎麼也無法讓人接受。但我們又說了,在定罪量刑時也不能全憑結果。那如何衡量莫煥晶的罪過呢?此時,莫煥晶放火時的情形以及火起以後,物業、消防的各種舉措就變得至關重要。

如果當時莫煥晶只是點燃了書,然後把書扔到了沙發上,緊接著大火一躍而起,一發不可收拾。那麼反襯出莫煥晶的主觀惡性就相對較小,因為通常來說不止於此。這樣的結果可能與裝飾與裝潢材料有關;而如果當時莫煥晶不僅點燃了書,而且肆意揮舞,希望造成較大範圍的火勢,然後再採取滅火措施,彰顯出自己“救火有功”,如此主觀惡性更大。

物業、消防的舉措也非常重要。如果物業安裝的各種消防措施齊備完好,莫煥晶以及僱主一家人採取滅火措施以後,消防栓很容易打開且水量充分水壓足夠,但依然滅不了火,導致重大傷亡,則反襯出莫煥晶的主觀惡性更深;相反,如果採取救火措施以後,消防栓打不開或者根本沒有水,各種逃生的通道完全不暢通,則反襯出莫煥晶的主觀惡性較小,因為她原本可能寄希望於消防設施。

杭州保姆縱火案開庭——刑法理論認為縱火的保姆主觀惡性不深?

消防部門的行動,如果迅速、有力,然而無濟於事,和消防部門行動遲緩,接警很久以後才到達現場,到達現場很久以後才開始有效的營救,這樣兩種不同的結果對莫煥晶來說,意義也完全不同。

而根據事後媒體的報道,藍色錢江小區的居民反映存在消防栓開啟困難,不出水等現象。同時受害人家屬林生斌也發公開信稱妻兒原本有多次機會能被救出,但由於消防隱患,而最終未能獲救。林生斌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請公佈火災調查報告和相關信息,至今未獲答覆。這也是前些時莫煥晶委託的辯護律師黨琳山的呼籲所在,黨琳山律師申請調取相關調查報告,同樣被拒絕。

杭州保姆縱火案開庭——刑法理論認為縱火的保姆主觀惡性不深?

本案今天第二次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根據現有的信息結合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來看,莫煥晶在主觀方面很難被認定為過失,但也很難構成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比較恰當。而若最終可以查證物業及消防存在的問題,那麼莫煥晶的主觀惡性將會有所降低,如此死刑立即執行應有轉圜的餘地,死刑緩期兩年倒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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