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作為一種不依賴於書面合同存在的勞動關係,當出現勞動爭議時,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其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為了使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勞動保障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的合法地位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釋義,實踐中認定事實勞動關係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人格從屬性方面。與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通過應聘而向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力
2,經濟從屬性方面。勞動者提供勞動,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對價
3,組織從屬性方面。勞動者提供勞動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揮與監督,工作時間有一定的限制。
(律雨人--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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