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吃頓散夥飯發個朋友圈,竟被老闆要求主動離職?勞動法了解一下!

工作中有著許多“潛規則”

即使是老員工

也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栽了

比如說下面這位網友的朋友

因為和離職同事吃飯的照片發朋友圈後

被現任老闆看見

竟被要求主動離職!

普法君帶你來看這位網友的爆料:

得知公司的一名同事要離職並且還要離開這座城市,我們幾個和已經離職了的小夥伴就難得聚在一起吃了個散夥飯,發了個朋友圈。

然後那公司的老闆看到朋友圈後就莫名其妙地在他們公司群裡喊了句,讓參與聚餐的在職人員(2個)主動提交辭職報告。

大家都好懵啊,吃個飯就被辭退。你們怎麼看?

「热点」吃顿散伙饭发个朋友圈,竟被老板要求主动离职?劳动法了解一下!

有沒有很震驚

和離職同事吃個飯、送別下

也要被解僱?

「热点」吃顿散伙饭发个朋友圈,竟被老板要求主动离职?劳动法了解一下!

要知道

入職時,領導組織同事請吃飯

表示歡迎加入團隊

離職時

領導組織同事請吃飯

表示送別,足夠仁義……

這都是很正常的社交啊

普法君只想說

勞動法,瞭解一下。

根據勞動法規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實,勞動者到企業入職上班,就是做了樁關於人力資源的買賣。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換取薪酬等待遇;企業提供薪酬等待遇,換取勞動者人力資源,給企業創造價值……那麼,勞動者離職,就意味著買賣中斷,正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不傷和氣,才是人情常理。

勞動者當然要受企業各項管理制度的約束,但也僅限工作時間之內;至於工作八小時之外,譬如和誰吃飯,完全就是私域之事。

勞動者在公司裡,當然彼此間是同事關係;但在公司外,不排除有私人交往,也不妨是朋友關係。那麼,朋友要走了,吃個散夥飯,送別一下,實在是人之常情。

勞動者不是公司老闆的家奴,不是其人身附屬物。公司老闆無權要求員工進行選邊站隊,和自己保持一致,不準其和離職員工有任何交往,對其私域事務進行干預。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可單方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諸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與離職同事吃個散夥飯,當然並不在其中。公司老闆若以此解僱員工,是違法的。

該公司老闆不是直接辭退,而是進行勸退——要求“自己提交辭職報告”,自也有著他的精密算計。員工自己提出離職,企業是不用賠償的。而企業違法辭退員工,則不僅要賠償,而且是雙倍賠償。

所以,這些參與散夥飯的被勸退員工,還真不能著了該公司老闆的道兒,而得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拒不主動離職;若該公司老闆執意違法解僱,就讓他付出雙倍經濟賠償的法律代價。

普法君提醒

注重員工待遇,遵守法律

尊重員工合法權益,才是留人之道

而把離職員工視若仇寇

甚至遷怒參與吃散夥飯的在職員工

只會導致企業員工離心離德

把路越走越窄

對此,你怎麼看?

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

綜合自:廣州普法、法制日報、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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