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聯惠案,消費者能追回錢嗎?可能欲哭無淚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力求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做到極致”

雲聯惠案,消費者能追回錢嗎?可能欲哭無淚

雲聯惠的經營模式,去年就有所耳聞。有一位朋友的朋友加入了雲聯惠,有時晚上散步時會經常碰到,該朋友就極力推薦筆者和朋友加入,當時聽完他的介紹,就斷定這是一個騙局,但是起初的判斷是涉嫌集資詐騙罪。最終無法說服那位朋友,雙方在爭辯過程中不歡而散。

一、什麼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哥們是學法律的,用一套法言法學,定會把讀者弄暈。其實有一個很簡單的辨識方法,是不是成立傳銷,主要看加入組織是否具備兩個情形:一是要不要交錢,二是要不要去發展下線來掙錢。如果同時滿足了這兩個要件,恭喜哥,您可能“中獎”了。

現在的傳銷犯罪,不是大家想像以前那種關在小黑屋,高呼成功學口號,天天吃青菜蘿蔔,被限制人身自由,大家睡通鋪。傳銷犯罪經過多年的“與時俱進”,通過包裝改頭換面,忽悠到甚至連律師與法官都會受騙上當。

哥們有一律師朋友,某日深圳辦完案叫我一同去上個學習班,講什麼澳洲上市的操作,據說這個能掙大錢,介紹一個企業給他們,他們獎勵20萬,但是得先交5000元入會費,我一聽懵逼。仔細一想,不對啊,我介紹客戶給他們,應該他們給我錢才對嘛,雖然介紹給錢也不合法,但是哪有我先掏錢給他們的道理。後來仔細一打聽,組織框架也貌似有層級,我立馬判斷這是傳銷,我哥們交了5000元,後來也沒聽說這個國外上市掙了大錢。

這是比較通俗的判斷,當然法律上的判斷要複雜得多。雲聯惠的經營模式,就警方披露出來的消息來看,單純以“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等方式引誘人員加入”等來認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為時過早。

拉人頭消費就是現在網購流行的團購,不一定違法。收取入門費的典型經營方式就是加盟店的經營模式,如維也納酒店的加盟等,也不一定違法。團隊計酬是指下屬業績高,上級獎勵也高,很多保險公司都採用此方式計薪,也不一定違法。但是當這幾種方式牟利存在牟取非法利益,或欺詐騙取財物時,就涉嫌刑法意義上的傳銷了。

二、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簡言之,就是通過欺詐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募集資金,錢到手就自己佔用消費或轉移財產或拒不返還等。

根據雲聯惠的規定,其對外宣稱購買商品100%返還,免費消費的模式。很多人參與雲聯惠就是貪圖可以免費消費的宣傳廣告。恰恰是這種宣傳是涉嫌集資放棄罪中的詐騙方法。

雲聯惠不生產商品,利用市場上的商品來銷售。你花了100元錢,再交納16%的手續費給雲聯惠,拿到了100元的價值商品,意味著你其實投了16元,在未來可以獲得160元的返利,何種商業模式的利潤能夠達到如此之高,這是不可持續的商業模式。

常見的返利模式,主要有兩種實現方式:一種是部分返現,就是以前常見的商場打折;另一種就是所謂的全額返現,商品似乎等於白拿。全額返現的承諾,是無法持續的商業模式,一定是忽悠與欺詐。平臺必須把資金投入到別的產業去產生利潤,來返現給用戶,資金進入別的企業來製造利潤,則資金離開平臺(雲聯惠),平臺又無法保證返利能夠100%實現,因為資金投入其他企業有可能會虧損,資金是否投入其他企業,無法作到有效監管。通過資金流填補返利,資金流一旦斷裂,或資金進入其他企業無法盈利,必定會讓企業無法持續下去,最終破產倒閉。

集資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並不以是否有真實的商品交易來判斷。這種全額返利的銷售模式,可以構成集資詐騙罪。

三、雲聯惠是屬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是集資詐騙罪?

討論這個問題,其實有些過早,目前的消息還不夠豐富,另一方面警方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不是最終結果。筆者僅是通過網絡上的消息來進行分析。

單純介紹客戶給組織,這種返利行為,未必稱得上傳銷。傳銷的主要模式還是金字塔似的結構,這樣結構中利益從下向上流轉的過程。金字塔似的結構,層級最高擁有越多的利益,這是這類組織的特徵。層級越多,那麼最底層的人員就完全沒有等價交換物,這是金字塔結構的天然缺陷。最終最底層的人員是傳說中的“接盤俠”,這種模式最終不可持續的道理就在於此。

但是如果單純一對一的介紹返利模式,就不是標準的傳銷犯罪模式。即使他們有一定的層級,分配利益時仍依照介紹客戶,平臺給回扣的單純模式,筆者認為不一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但是對於16%的平臺費,這筆錢有可能涉嫌集資詐騙。別小看交易價值的16%,交易量足夠大,這個數額是驚人的。

四、消費者的錢還能追回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雲聯惠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那麼消費者的錢應當返還,但是並不是按照所謂的全額返利的模式返還。根據上述規定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打個比方消費者,100元加上手續16元,平臺交付了100元商品,以及部分返利,最終消費者能夠得到的實際返還是160元,減去100元的商品,再減去平臺的返利,最終算出來的數據,就是法院將來判決可能返利的金額。

如果雲聯惠被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那麼司法實踐中做法的,所有平臺所有的資金或財產,最終沒收歸國家所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資金為何要沒收歸國家,這裡涉及刑法的法理問題,主要考慮因素是上線發展下線時,會明確告知下線的錢是入會的資格,而且要求下線繼續發展下線,去獲得非法收入。發展下線,是每個入會人員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規則,當然交錢換取資格發展下線的行為,可能不一構成犯罪,但是國家並不保護這種利益,所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資金處理方式與集資詐騙完全不同。

雲聯惠涉嫌犯罪的定性不同,意味著雲聯惠所有資金的處理方式有著截然不同的後果。根據相關報道,雲聯惠涉嫌資金達3300億,是被沒收還是將來返還給消費者,確實是一個被關注的大事情。當然最終定性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是集資詐騙罪,還有待於法院最終審理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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