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宣揚邪教「法輪功」獲刑

2018年2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王玉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王玉紅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王玉紅,女,1964年出生,北京市人,漢族,大學專科文化。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7時許,王玉紅在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九龍山家園3號樓下被民警查獲,當場從其身上起獲印有宣揚“法輪功”的人民幣150張、卡片8張、書籍10本、U盤2個、TF存儲卡1張。後從王玉紅住處起獲宣揚“法輪功”的書刊209冊、光盤48張、宣傳畫45張、手寫經文4本、錄音帶10盤、錄像帶1盒、印章1枚以及筆記本電腦4臺、打印機1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玉紅無視國法,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王玉紅犯罪實施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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