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人通過銀行櫃檯「存入」2.6億人民幣後,到期時卻被告知「沒有這筆存款」|今晚九點半

檢察日報

2.6億到期存款竟不翼而飛

山東濱州:14人因偽造金融票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被判刑

27人通过银行柜台“存入”2.6亿人民币后,到期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存款”|今晚九点半

姚雯/漫畫

以高額貼息為誘餌,偽造假存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億餘元。經山東省博興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16日,博興縣法院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段某和楊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各並處罰金80萬元;判處其餘9名被告人十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50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罰金。同年7月18日,博興縣法院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今年3月,被害人葉某等就該案提起民事訴訟,被法院駁回,又上訴至濱州市中級法院。近日,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了6%貼息,不惜湊錢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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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與正文無關

事情還得從四年前說起。付某是浙江人,2014年10月,她接到中介的電話,稱山東濱州一家銀行有“陽光貼息”業務,年利率可以達到6個百分點,問她是否需要存款。

經溝通,付某得知此次攬儲的是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限定的存款金額為1100萬元。她隨後聯繫了7個親友,湊齊了這筆錢。

2014年10月16日,付某同中介一起,從浙江前往山東濱州,在濱州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櫃檯將1100萬元全部存入銀行,存期為一年。存款當天,她收到了60萬元貼息,隨即按照湊錢份額分給了親友。付某拿到存單後,沒有多想直接返回浙江。

沒想到,當2015年10月17日存款到期,付某前去取款時,交易明細顯示,她在2014年10月存入的1100萬元,當天就以轉賬方式被支取。

看似靠譜的“陽光貼息”讓27人上了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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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早在付某之前,儲戶葉某也遭遇了相同境況。

葉某是所有被害人中第一個發現存款出現問題的儲戶。2014年10月,中介通過電話告知葉某,某銀行有“陽光貼息”業務,於是他便將400萬元存入銀行,當天獲得20萬元的利息,存期一年。2015年10月10日,他前往銀行兌付自己的400萬元存款時,被告知“沒有這筆存款”。發現問題後,葉某隨即報案。

到底什麼是“陽光貼息”呢?為什麼這麼多人願意通過這種方式存款呢?

據瞭解,“陽光貼息”是2005年前後在國內銀行業興起。當時隨著銀行增多,儲蓄業務競爭比較激烈,有些銀行為了多拉存款,在正常的存款之外會搞一些高於正常利息的業務,被稱為“貼息”,攬儲的銀行一般通過有金融從業經歷的中介聯繫客戶。

這種行為涉嫌違反我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2014年9月,銀監會、財政部和央行在《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檔次,不得另設專門賬戶支付存款戶高息。

很多人認為“陽光貼息”回報較高,又通過銀行櫃檯操作,可信度高,所以願意以這樣的方式將錢存進銀行,在這場騙局當中,以“陽光貼息”方式存款的儲戶有27人。

43張假存單吸收存款2.6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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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通過偵查最終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段某。段某原是濱州市某銀行支行行長,2011年開始,他多次為楊某經營的創能石化公司進行融資,欠下鉅額高利借款無法歸還,而楊某的公司經營也遇到了困難。為了籌集資金,段某與楊某商議後,決定採用“陽光貼息”的方式收集公眾存款。

2013年初,段某與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職工張某等人串通,通過中介聯繫存款人到指定銀行的指定櫃檯辦理“存款”業務,由銀行櫃員將存款人資金轉到“特定”賬戶,再將事先偽造好的假存單交給存款人,最後當場付清“貼息”。也就是說,存款人的錢並沒有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而是直接存入了“特定”賬戶,即創能石化公司的賬戶,所以當存款人取款日再回來取錢時,會發現錢早已不見了。

經深入調查,公安機關發現,從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段某、楊某等11人與李某、趙某、周某3人交叉作案,先後在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博興農商行曹王支行、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3個網點,通過這種方式,共計偽造金融票證43張,涉案金額共計2.9億餘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億餘元。其中,李某、趙某與周某3人偽造金融票證17張,金額7244萬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223萬元,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7223萬元。

因貪不義之財14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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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被告人段某、楊某等11人與李某、趙某、周某3人作案共計31起,僅有4起事實中的涉案資金歸還,其餘27筆資金未收回,給存款人造成損失共計1.6億餘元。因該案涉及人數多、地域廣,上級單位指定博興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後向博興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7年6月至7月,法院先後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後部分被告人上訴,濱州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上述14人判決均已生效。

今年3月,葉某等被害人向濱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涉案銀行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經審查認為,葉某的存單系偽造,相關責任人已涉嫌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後葉某等人向濱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近日,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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