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滥用职权,原中共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党委书记熊全星被我院提起公诉

近日,我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原中共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党委书记熊全星提起公诉。

我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熊全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熊全星在担任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0.6万元;滥用职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贿、滥用职权,原中共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党委书记熊全星被我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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