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猛
家庭住址:潢川县伞陂镇万大桥村熊营组
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6******34
尚欠金额:312987.33元
被执行人:任建国
家庭住址: 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旱湖路306号
公民身份号码: 4130241956******31
尚欠金额: 134137.42元
基本案情:被告王猛驾驶另一被告任建国摩托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申请人家属魏术敏相撞,造成魏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被告拒不赔偿。因此原告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作出(2016)豫1526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猛应赔偿原告损失312987.33元,被告任建国应赔偿原告损失134137.42元,上述款项限被告王猛、任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王猛、任建国至今不予赔偿。因此,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猛、任建国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1526民初1170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47124.7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447124.75元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潢川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6-636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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