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县防控 工作指挥部研究,现就《关于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通告 〔2020〕8 号)和规范《潢川县疫情防控工作通行证》规范使用,补 充通知如下:
一、严禁县公职人员私家车擅自上路行驶;
二、严格控制《车辆通行证》的适用范围,不得利用《车辆通行证》从事非公务活动;
三、各单位所使用的《车辆通行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且进行编号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外借社会车辆使用。
四、各辖区居民或县公职人员确因特别紧急情况需用车上路行 驶的,必须经辖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含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始发地、目的地、行驶路线、出行时间、用车原因、驾 驶员姓名、驾驶员身份证号、驾驶员联系方式、同乘人员数量、同 乘人员姓名及驾驶员和同乘人员的体温检测情况、无武汉居住史(接 触史)),方可上路行驶。
五、发现有上路行驶车辆与《证明》内所注内容不相符的,公安交警部门一律查扣。
六、此通知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376-6126139
潢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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