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愛簽單仍然清晰地記得,剛入行上新人班的時候,培訓老師以一種略帶自豪和不容質疑的語氣告訴我們:

保險是全世界最安全的資產!因為保險不會被法院查封和罰沒,保險是不需要拿來抵債的!

然而,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通知,卻有可能要打破這個“保險避債”的神話。今天愛簽單和大家一起來詳細看看,內容包括:

1)你們公司可能教錯了保險避債

2)江蘇高院:保單是可執行財產

3)到底什麼情況下保險可以避債?

一、“保險避債”可能是假的

一直以來,在保險營銷界都有一個傳說:保險可以欠債不還、離婚不分、訴訟不給、遺產稅不交!保險是最安全的資產!

很多同業夥伴也會以“避債”作為賣點,向企業主客戶重點推薦。萬一企業經營失敗,債權人也無法處置保單,從而為自己留下一筆本錢。既可以東山再起,也可以安享晚年。

下面這張 PPT 來自某保險公司的內部培訓課程,我們看看:

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相信很多人看完都會有似曾相識的感覺,因為很多保險公司就是這樣培訓保險避債的,網上也能搜到一堆類似的資料。

只是,這些法律條文的原文並非這樣,更不能說明保險是可以避債的,下面我們逐條來分析:

1. 《保險法》第 23 條

PPT版本:

不得限制被保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

《保險法》原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這條說的是,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義務賠付,被保人或受益人有權取得保險金。這都是按保險合同來辦事,天經地義,但是與避債沒什麼關係。

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而且,當被保人或受益人拿到保險金後,就不歸《保險法》管了。債主追償,當然是要拿來抵債的。

2. 《保險法》第 34 條

PPT版本:

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原文: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這條說的是,保單不能隨便轉讓或抵押。但是拿來抵債相當於強制退保拿現金價值,而不是轉讓或抵押。債權人要的是錢,不是這份保單。

3. 《保險法》第 61 條

PPT版本:

保單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原文: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這裡說的是,財產保險(不是人身保險)中的“代位求償”。例如兩車相撞,對方全責,保險公司把錢賠給你後,有權向對方追責。所以,也和保險避債沒什麼關係。

4. 《合同法》第 73 條

PPT版本:

人壽保險不屬於債務追償範圍!

《合同法》原文: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上面這段話有點繞,其實《合同法》的意思是這樣的:

① A 欠 B 的錢;

② B 又欠 C 的錢;

③ 如果 B 不還錢,C 可以直接找 A 要錢;

④ 例外情況:當 A 是保險公司,需要(但未)賠付給 B 時,C 不能直接找保險公司要錢。

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簡單來說,B 有一筆未拿到手的理賠金,C 不能代他向保險公司申領,因為保險公司只認 B 這個人。

但是當 B 拿到錢後,C 肯定是可以上門追債的。

5. 小結一下

所以在大部分情況下,所謂的“保險避債”其實只是對《保險法》和《合同法》一廂情願的曲解。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保險絕對不是逃避債務的免死金牌。

二、江蘇高院:保單可以償債

7 月 13 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後臺回覆“避債”,可下載)。同日,江蘇保監局在官網轉載了全文,如下所示:

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接下來,我們看看這份通知的幾個關鍵點:

1. 人身保險屬於可執行財產

通知的第一條就明確指出,人身保險是可執行財產,包括保險的生存金、紅利、現金價值、保險金等財產性權益都可以用來償債。

以往有一種觀點認為,可執行的保險僅限於理財險。而這次《通知》也明確表示,重疾險等保障型產品也屬於可執行範圍。

但是如果在執行時已經出險,可以給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留下部分資金,保障基本的生存權利和生活保障。

2. 保險公司、行業協會要協助查詢

要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首先需要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

所以法院可以到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進行查詢,協會和公司應當即日反饋結果。

3. 被保人和受益人可保留保單

傳統觀點認為,保單之所以不能被執行,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這會損害第三方的利益

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例如投保人欠債,如果法院強制執行,被保人就會失去保障,受益人也會失去將來獲得保險金的權利。

而江蘇高院指出,執行時會通知被保人和受益人。如果需要保留保單,可以“交錢贖單”。

4. 法院可要求解除合同

前面說過,用保單抵債其實就是退保拿現金價值

而退保的方式又有兩種:一種是法院要求投保人自己申請退保,另一種是在投保人沒有申請的情況下,法院直接要求保險公司退保。

如果投保人等起訴保險公司,例如認為這種強制退保行為違反《保險法》第 15 條,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法》第 1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5. 其他要點

如果保險公司、其他利害關係人(如被保人、受益人)對法院凍結、處置保單有異議,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

運動員和裁判都是執行法院,你懂的……

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如果保險公司拒絕協助執行,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民事制裁措施。

6. 小結一下

江蘇高院這份通知,可以說把“保險避債”拉下了神壇。雖然只是一份地方性法規,但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其他地方也可能會參照執行。

三、什麼情況下保險可以避債?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保險一般是不能避債的。但是在特定情況下,保險還是有可能無意中實現避債的功能。舉個例子:

A 先生欠銀行 100 萬,在借款前購買了一份壽險,投保人和被保人都是 A 先生,受益人是兒子小 B。

如果 A 先生身故,保險公司會賠付 100 萬給小 B。那麼,這筆錢需要用來償還銀行的債務嗎?

答案是,不需要!

雖然根據《繼承法》第 33 條,小 B 在繼承遺產時需要清償 A 先生的生前債務。

《繼承法》第 33 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是又根據《保險法》第 42 條,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不屬於 A 先生的遺產。

《保險法》第 42 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保險可以避債?《保險法》:我沒說過!

所以直接說結論就是,小 B 拿到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所以不需要償還 A 先生生前的債務。這種就是典型的“保險避債”案例。

其實這類案例的關鍵點在於:

財產的權屬人和債務人不是同一個人,債務也不是兩人的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債是 A 的,錢是 B 的,B 沒有義務幫 A 還錢。

再舉一個例子:

假設年金險的被保人欠債,但是根據《保險法》第 47 條,年金險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所以債權人也不能要求投保人還債,從而實現了所謂的“避債”功能。

四、愛簽單總結

今天我們學習了江蘇高院的最新《通知》,知道了保險在一般情況下是無法避債的。

所以我們在日後的展業過程中也要注意,千萬不能隨便說“欠債不還、離婚不分、訴訟不給、遺產稅不交”。因為這樣不但誤導了客戶,也顯得我們很不專業。

目前行業內也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培訓亂象,很多新人都沒有足夠的辨別能力。

愛簽單建議,大家要保持開放的心態和適度的懷疑精神,多聽多看多學習,努力提高自身專業水平。這樣才能用好保險!

如果覺得文章有用,歡迎分享給身邊的朋友,一起為保險知識科普貢獻力量!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保險規劃,請聯繫你身邊的專業保險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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