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偷」手機灌醉朋友

近日,陸良法院成功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件。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奇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為“偷”手機灌醉朋友

李某奇與受害人劉某超等人系經常在一起玩耍的小夥伴。2017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騎摩托到活水集市某客棧找到受害人劉某超,見資某順、劉某倫(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也在,李某奇便提議喝酒玩撲克。在去買酒的路上,被告人把要偷劉某超、劉某倫手機的想法告訴了資某順,並囑咐其不得告知二人。四人在客棧一客房內,邊玩撲克邊喝酒,期間被告人李某奇再次外出買酒歸來。喝至23時50分許,尚清醒的李某奇以玩遊戲為由,將已喝醉的劉某超、劉某倫手機借走,並詢問了解鎖密碼。隨後,劉某奇將劉某超手機解鎖密碼修改拿走,因劉某倫手機的解鎖密碼複雜而未成功,只將其手機卡拿走。次日,被告人李某奇以400元的價格將手機賣給手機店。公安機關破案後,將手機追回並退還給受害人劉某超。經鑑定,受害人的手機價值人民幣1672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李某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酒灌醉他人後當場劫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搶劫,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中的“其他方法”,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以外的其他人身強制行為,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比較常見的方式有:利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用毒藥毒昏毒死、用石灰、辣椒麵眯眼、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室內使其與財產隔離等等。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財產權,搶劫罪侵犯的不僅是財產權,還有人身權

本案被告人系蓄意謀劃,以灌酒方式,乘受害人不勝酒力昏睡時,取其財物,並非被害人自行醉酒後被告人臨時起意拿走財物,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而不是盜竊,應以搶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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