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種「實習」,屬於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13日,某高校大四學生尋某通過校園招聘進入某公司,與公司簽訂實習協議,約定實習期1個月,從2016年5月13日起至6月14日止,並明確實習期不得超過尋某取得畢業證的時間;實習期月工資為3000元,轉正之後月工資為3500元。當年6月15日,尋某取得高校頒發的畢業證。

實習期滿,公司繼續用工,但未與尋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未依法為尋某辦理社會保險。2016年6月28 日,尋某因工外出時受傷,需住院40天,經勞動能力鑑定為八級傷殘。2016年8月,在尋某住院休養期間,該公司單方通知終止與尋某的實習協議。

尋某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於2016年12月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由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之後,仲裁委裁決公司與尋某存在勞動關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案例評析

本案中,該公司辯稱,根據原勞動部的有關文件,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尋某是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因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才進入公司實習的,是一種教學實習。6月15日尋某實習期滿,應該離開公司,或者向公司遞交入職申請,通過公司考核成為正式員工。而尋某並未遞交入職申請,因此後續用工只能視為是實習期的延續,尋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仲裁委認為,尋某是通過用人單位的校園招聘入職的。從本質上看,作為大四學生的尋某的實習,是以就業為前提的一種實習,目的是進入該公司就職。同時,雙方實習協議中約定,尋某轉正之後工資提高到3500元。如果是實習,就應不存在 “轉正” 的說法。這說明公司是以與尋某建立勞動關係為目的進行實習用工的。

雙方約定的實習期滿後,尋某已取得畢業證,完全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並一直為該公司工作,公司也默認了這種狀態的延續。從勞動關係的構成看,尋某取得畢業證後,其提供公司業務組成部分的工作,遵循公司在規章制度下的管理,從事有報酬的勞動,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特徵。因此,尋某拿到畢業證後,公司繼續用工,雙方構成勞動關係。在尋某工傷休養期間,公司單方通知終止與尋某的實習協議,實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作者:楊青 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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