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9月1日施行:物業多種「正常」行爲被限

7月17日,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備受關注的《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經公佈,自

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9月1日施行:物業多種“正常”行為被限

是我市首部實體法

據悉,該《條例》是我市自2016年正式擁有地方立法權之後的首部實體法。

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市有物業服務企業200多家、物業管理項目1100多個,管理面積1.2億平方米,從業人員近5萬人。

創設了代行機構制度

立法結合我市實際,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創新和設計。

例如,針對目前我市存在的業主大會成立難、召開難問題,《條例》創設了代行機構制度,規定了對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或者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成立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工作站會同縣(區)物業辦,共同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臨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以解決業主自治組織缺失情況下業主依法維權的問題。

物業不得擅自停止服務或減少項目

為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涉及業主切身利益的有關信息,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

《條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為由,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減少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不得中斷或者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服務;不得擅自關停電梯,或者通過設置電梯卡等形式阻礙業主使用電梯;不得通過設置門禁卡等形式阻礙業主出入物業管理區域。否則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原物業服務企業須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手續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或者退出前未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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