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食堂材料無票是否可以入帳

在審計過程中,不少企業都擁有自己的食堂,食堂購料有的可以取得發票,但是有的在個體戶購進蔬菜肉面不能取得發票,單位都是憑入庫單下賬,那未取得發票的食堂材料是否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應取得未取得發票,不可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但是,根據最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企業在個體戶或者其他商販那購買的米麵油果蔬,在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下,可要求對方開具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的收據,並以取得的收據入賬,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長河稅務:食堂材料無票是否可以入賬

趙志敬,女,河北長河稅務師AAA事務所經理,中國共產黨黨員,畢業於河北農業大學會計學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從事財務審計工作多年,為多家大中型企業所得稅進行彙算清繳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