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秦晓武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开审

石家庄:秦晓武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开审

2018年7月10日,此前受媒体关注的河北省新乐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原董事长、经理秦晓武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在为期两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了秦晓武的五起涉嫌犯罪事实,其中四起为涉嫌贪污犯罪,涉案总金额达3600余万元;另一起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涉案金额为590万元,另有7名同案被告人被一同公诉。

石家庄:秦晓武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开审

而在庭审过程中,秦晓武及其辩护律师否认了上述涉嫌犯罪事实。值得注意的是,秦晓武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涉案企业新乐水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业公司”)是个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而非公诉机关认定的国家出资企业,不能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有专业人士认为,该证据一旦被法院认定,将会动摇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根基。

控方指控五起涉嫌犯罪事实 涉案金额超四千万元

在2018年7月10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秦晓武的五起涉嫌犯罪的事实。

其中第一起涉嫌犯罪事实是,2009年至2011年,秦晓武伙同魏某军、冯某、丁某杰,利用秦晓武主管国有资产的便利,用虚构的新乐市新华路等九条街道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的名义,骗取国债资金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从冯某公司购买工程材料、177821元用于支付开具虚假材料费发票税款、98029.34元用于支付开具虚假施工费发票税款、3万元用于支付招标代理费,另有70万元冯某以现金形式交给魏某军,后由魏某军交给秦晓武。

第二起涉嫌犯罪事实是,2003年,供水公司成立子公司水业公司,从2007年到2016年,秦晓武作为水业公司财务主管领导,伙同水业公司会计刘某霞、出纳秦某霞,采取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等方式,陆续将水业公司收入存入秦某霞个人名下的个人账户。2016年4月,水业公司进行注销清算,秦某忠作为清算组组长在明知秦某霞个人账户存有水业公司款项的情况下,为秦晓武提供帮助,未将该笔款项进行清算。2016年7月,水业公司注销后,该款项仍由秦晓武控制,秦晓武、秦某忠、刘某霞、秦某霞将该款项隐匿至今,其金额为2158万余元。

第三起涉嫌犯罪事实是,从2013年至2016年,为了将供水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秦晓武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将供水公司1267万余元转入水业公司。此后,秦晓武伙同秦某忠、冯某虚开水业公司购买材料的发票、供货合同、销售清单;秦晓武、秦某忠指使刘某霞、秦某霞、甄某娟编造虚假的材料入库单、出库单、材料账;秦晓武指使刘某霞将上述款项及水业公司的部分收入一并转入冯某的石家庄市宝硕物资中心账户。截至水业公司注销,水业公司在石家庄市宝硕物资中心账户上存款为1179万余元,秦晓武等人未将该笔款项移交至供水公司而是进行隐匿。

第四起涉嫌犯罪事实是,2014年3月,秦晓武以河北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新乐市无繁路两侧绿化配套供水工程和新乐市高架桥西出入口及市出入口绿化配套供水工程等两个项目并中标。中标后,秦晓武安排水业公司进行项目施工,由秦某忠等负责施工现场组织。2015年1月18日,秦晓武、秦某忠、魏某军将该项目利润24万元私分,秦晓武分得20万元,秦某忠和魏某军各分得两万元。

第五起事实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秦晓武因两个项目分别挪用由秦某霞保管的其名下水业公司公款550万元和40万元。

辩护律师认为秦晓武不构成犯罪

庭审中,秦晓武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不成立,秦晓武不构成犯罪。部分被告人当庭推翻在反贪局侦查期间的供述,否认有相关犯罪事实。

针对第一起涉嫌犯罪事实,秦晓武的辩护律师认为,涉案的新乐市新华路等九条街道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确已实际施工一部分,并在继续施工过程中,并不是以该工程名义骗取国债资金。没有证据表明秦晓武具有套取国债资金和将其据为己有的犯罪故意,指控70万元现金被返还给秦晓武也是缺乏证据的错误事实。

关于对秦晓武等人涉嫌贪污2158万余元的指控,秦晓武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属认定事实错误。秦晓武在水业工程公司只是股东,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董事、监事,没有行政管理职务。

秦晓武在财务支出单据上的签字,只是形式上、流程上的签字,目的是其作为股东来监督秦某忠在财务管理上的安全性。秦晓武对秦某霞名下的款项无控制权,水业工程公司注销清算小组由秦某忠控制,秦晓武并不是清算组成员,款项是否移交也是秦某忠才有决定权。

关于对秦晓武等人涉嫌贪污1179万余元的指控,秦晓武的辩护律师表示,水业工程公司注销时,该笔款项没有清算,同样是由清算组负责人秦某忠决定的,并不是秦晓武。

关于对秦晓武等人涉嫌贪污24万元的指控,秦晓武的辩护律师认为,该起事实只有其他证人的言辞证据,且该组证人证言多处事实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认定秦晓武贪污了该笔款项。

关于对秦晓武涉嫌挪用公款的指控,秦晓武的辩护律师认为,除了证据存在问题之外,该笔款项是公诉机关认定第二起涉嫌贪污犯罪涉案2158万余元款项的一部分,对于同一笔钱,既指控涉嫌贪污又指控涉嫌挪用了贪污款,显属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秦晓武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水业公司的股东是30余名自然人,供水公司并未出资,也没有在工商登记注册中显示为股东,而且水业公司真正出资的股东只有秦晓武一个自然人,公诉机关将水业公司视为供水公司的子公司,从而指控秦晓武具有贪污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水业公司属于个人出资设立的公司

庭审中,为了支持上述结论,秦晓武的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一份由四位我国知名法学专家论证后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专家认为,判断公司所有制性质的依据,是股东身份。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判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根据出资人、股东身份确定的。我国法律制度遵循了“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无论是中共中央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系列文件,还是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以及司法中的裁判原则,都采取了这一标准。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股权,应当首先以工商登记为准。在本案中,水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水业公司的所有出资股东(发起人),包括秦晓武、秦某忠等共计36人,全部为自然人。因此,本案以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等作为认定企业所有权性质的标准,水业工程公司应当属于个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而非国家出资企业。此外,根据起诉书认定,“2003年,供水公司成立子公司水业工程公司”,这是推翻了工商登记所记载的水业工程公司由个人出资的所有制性质。但是,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并不足以否定水业工程公司的个人企业性质。认定水业工程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有专业人士表示,如果上述意见被法庭采纳,有可能会动摇公诉机关指控的根基,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关键性影响。

此外,秦晓武辩护律师及秦晓武的家人表示,这起案件涉及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企业家产权的保护问题。此前,当地一家大型企业意图收购供水公司,但由于秦晓武不同意出售其手中持有的供水公司的股份,这桩收购一直未能实现,此后秦晓武开始被人举报涉嫌上述犯罪问题。秦晓武被抓后,当地有关部门人员两次到看守所劝说秦晓武转让股份,仍未得到同意。此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

目前,此种说法暂未获得其他渠道证实,但通过检索相关公开资料发现,一份《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时接管供水公司领导小组的通知》显示,该临时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负责统筹做好供水公司接管工作,保障供水公司正常运营;统筹推进全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尽快实现水资源切换”,其中提到的统筹推进全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正是该上述收购工作的一部分,但曾经在招标过程中出现过废标。

6月15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三项罪名全部改判无罪。张文中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宣判的第一个重大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此次改判结果公布后,各方面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

该案件最终结果如何,本社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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