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故意杀人罪犯黎波今日被执行死刑

抢劫、故意杀人罪犯黎波今日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上午依法对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的罪犯黎波公开执行死刑。宣判前,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代表参加了旁听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黎波携带一把木质尖刀来到湄潭县城区“求是苑”小区,发现被害人冉某某、陶某进入一间没有门锁的房间内,遂决定等被害人入睡后实施盗窃,于是到该房楼顶等候。凌晨5时许,黎波下楼推门进入被害人睡觉的房间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陶某惊醒并叫醒冉某某,黎波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杀陶某,后又朝冉某某身上连刺数刀,并与冉某某扭打在一起。冉某某因肺脏被刺伤当场死亡。

2011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黎波到湄潭县城区“吉星浴室”消费时,认为服务人员张某服务不好便殴打张。张某反抗,黎波便用手掐住张某脖子直到认为张已死亡。后黎波将张某包内人民币2700元、手机一部拿走逃离现场。张某因被他人及时发现经送医治获救。

2013年1月2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黎波驾驶电动摩托车在湄潭县湄江镇许家坡组黄泥堡茶园处闲逛时,见被害人代某某独自一人行走,遂产生抢劫代某某的念头。当代某某从黎波身边经过时,黎波用刀将代某某控制并劫持到茶园偏僻处,用事先准备的绷带将代某某双手反捆,搜走代某某身上的财物。随后,黎波强行与代某某发生性关系。因代某某极力反抗,黎波怕事情败露,便用刀朝代某某颈部乱刺,致代某某颈总动脉断裂当场死亡。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对被告人黎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核。(李轻云 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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