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說法」要帳,是有講究的

「微说法」要账,是有讲究的

案情回顧

王某某是一家啤酒供應商,他與一家燒烤店簽訂了銷售哈爾濱啤酒的專賣協議,同時給他們提供免費使用的展櫃和五套桌椅,條件是燒烤店要賣夠1500箱啤酒。

由於燒烤店經營不佳,已經一個月沒營業,店鋪面臨轉讓,於是王某某和外甥一塊來到燒烤店索要展櫃及貨款。

到店后王某某與老闆趙某某進行了一番溝通,幾次溝通無果後,王某某便與趙某某及店中的四名男子發生了爭執,並相互撕打。

王某某見形勢不妙,便立即打電話糾集了李某等人來到現場,指使李某等人持鐵鍁對趙某某進行毆打,致使趙某某受傷。經鑑定,趙某某的損傷為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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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但沒能追回損失,反而因此觸犯法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涉嫌聚眾鬥毆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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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示:

遇事切莫衝動,要採取合法、冷靜、理性的方式處理問題。一旦為報復洩憤將人打傷,不僅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侵害,更會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檢察官普法

什麼是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

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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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犯聚眾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相關說明

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餘人則不為罪。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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