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調整省直職工醫保政策 繳費年限以2001年底爲「分界」

中原網訊(記者 王紅)記者昨日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切實保障河南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我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參保職工繳費年限認定以2001年12月1日為分界。

繳費年限認定2001年底是“分界”

新政規定,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最低繳費年限為男職工滿25年,女職工滿20年。最低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最低應累計滿10年。2001年12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2001年12月1日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為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2001年12月1日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不能作為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外統籌地區轉入的參保人員,在異地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可作為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退休符合條件享受基本醫保待遇

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和實際最低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時,以職工本人退休當年核定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補足最低繳費年限,或繼續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沒有明確繳費基數的,以上年度鄭州市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已參加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出現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未按時足額繳費、無在職職工或破產、撤銷等情形的,其已經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繼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享受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須按時足額繳費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應參加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當年不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的,本年度不享受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在職職工或破產、撤銷等的,經退休人員同意,醫保經辦機構可從退休人員銀行賬戶或醫保個人賬戶中代扣代繳。原單位已破產、撤銷並一次性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徵收按原規定執行。

此外,除已參加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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