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取保候審,如果取保候審還會被判刑嗎?

哈一神


取保候審與審判結果之間無必然的聯繫。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非刑罰。它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過程能夠順利的進行完,從而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主要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當然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可以直觀的反應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像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重刑犯或者者累犯,都表明其社會危險性大,一般不會被適用取保候審,而是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逮捕,但並不絕對,如果犯罪嫌疑人為特殊群體或者因法定程序限制,重刑犯和累犯也是有可能被採取取保候審的。

下面我們具體看一下取保候審主要適用的情形,這樣可以直觀感受取保候審與可能被判處刑罰間的關係:

①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多適用於有可能判處緩刑、初犯、過失犯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不致與發生社會危險。

④ 羈押期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①、②情形主要是從可能判處的刑罰出發,被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而③、④情形則主要是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為了照顧特殊群體或者避免強制措施刑罰化,所以③、④並未有刑期和刑種的限制,因此具有更廣泛的適用範圍。

由此可以看出從被採取取保候審並不能推斷出可能被判處的刑種和刑期,只能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再次犯罪和妨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危險,判斷可能被判處的刑罰還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輕重和責任大小。


微涼


根據描述,有點像商業欺詐。商業欺詐的執法主體應當是工商部門,工商部門認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法定程序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立案?是否需要繼續偵查?證據充分的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人民法院審判。否則,由工商部門依據工商法規進行行政處罰,不進入司法程序。

實務中,由於行政干預等多種因素,不少由其他執法主體處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立刑事案件,然後補辦其他手續,這是不嚴謹的,也可以說是程序上的瑕疵,比如有人捉青蛙,不經過農林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直接立刑事案件查處,直接抓嫌疑人;也有的公安機關越權處理,比如教師在學校毆打學生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有的被公安機關直接治安拘留了。我個人認為,因為有特別法,即《教師法》規範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就不應該規範,另外教師與學生的關係實際上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是治安管理的行為,有行政管理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教育主管部門依照《教育法》處理,而不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當然教師在校外毆打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同理,公安機關也無權對具有執法資格的城管人員執行職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治安處罰……扯遠了,回到主題: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監視居住、逮捕一樣不是處罰,是刑事強制措施,人生自由程度不同地受到限制。它與行政(治安)警告、行政(治安)罰款、行政(治安)拘留不同,後者是行政(治安)處罰。

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大致有三種走向:

一是證據不足。有作案線索,也有嫌疑,但是證據不充分,需要進一步偵查取證。取得了證據進一步進行司法程序,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逮捕等,隨後可能公訴、直訴;沒有取得證據的,取保候審到期後解除,一般也就不會再受到刑事追究了。跨省案件採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的,這種可能性大。

二是沒有逮捕必要的。就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逮捕,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危害社會的。這種情形通常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後,可能作出免於起訴的決定,也有可能最後法院判處緩刑。為了避免取保候審造成的對嫌疑人的失控,通常異地特別是跨省案件,一般儘量不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避免今後案件移交、審判困難。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交案件時,卷宗和嫌疑人要一起移交的,同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也要將嫌疑人移交給法院審判。只是有時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不需要面對面地移交而已,有個“羈押憑證”就行了。

三是嫌疑人身體狀況不適合羈押

。主要指身體有問題,罪行較輕的。比如有的嫌疑人有不宜羈押的傳染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等。

以上只憑個人記憶所寫,不嚴謹的地方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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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法定強制措施中的一種,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在本質上是對那些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較低的犯罪分子拘留、逮捕的替代措施。

適用對象

取保候審適用於以下四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注意事項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繳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才能辦理取保候審;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遵守一些規定,比如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家庭住址發生變動必須及時告知執行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干擾證人作證和偽造證據等;

3.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一定的事、見一定的人或者去一定的地方。

法律後果

需要明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採取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被無罪釋放,因為取保候審仍然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並未結束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採取取保候審,偵查機關還是會繼續偵查,偵查終結以後便移送審查起訴,然後會被提起公訴,最後經法院審判。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實構成犯罪,那麼最終是會被法院判刑的。只不過,

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犯罪情節輕微、人身危險性較小,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冰焰


取保候審釋義

取保候審制度,係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作為未決羈押的替代措施,附條件的不予關押。

該制度在理論上應該是來源於保釋制度。現代的保釋制度起源於英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或羈押後提供必要的擔保獲得釋放以待偵查和審判的制度。

保釋制度的理念基礎是源於兩個方面:1.任何公民都享有人生自由權;2.堅持無罪推定原則。英國早在1679年頒行的《人身保護法》中就較為完整地規定了保釋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取保候審制度,並未表述為保釋,雖然二者在具體內容上有一定相似之處,但還是有區別。

1.取保候審的價值取向是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主要體現的是職權主義下的追訴犯罪的要求,它並非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是司法(公安)司法機關的一項職權。

2.我國取保候審適用條件,採取的是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是否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雙重標準,司法實踐中適用範圍較窄。

3.取保候審在不同訴訟階段有不同的決定主體,偵查階段由偵查機關決定、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審判階段由法院決定,法律沒有規定對不予取保候審的救濟機制,對不予取保候審的決定,沒有救濟措施和程序。

取保候審與判刑的關係

取保候審的,不代表不被判刑,也不代表當然會被判刑。一般而言,我國能辦理取保候審的,涉嫌均系較輕的罪名,即使最終被判有罪,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會有宣告緩刑可能性。

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69條、第70條以及第71條等




吳竹兵律師


取保候審是你犯罪的證據不足,情節又輕,對社會的危害也不是太大的情況下,先讓你交一部分錢,然後在有親屬保證監護,就先讓你回家居住,然後等候公安檢查機關的繼續偵查取證,證據足夠證明你有罪就起訴判刑,沒罪就釋放!所以取保候審是可能被判刑,也可能不判!


光明在錢方


取保候審,取得保證金,等候判刑,從名字聽就知道可能會被判刑。只不過罪行可能較輕,判的比較少而已,如果有很好的有利的證據,不被判刑也是很有可能的。取保候審這種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和拘留差不多,只不過人身自由一點而已,具體情況還是得看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的認定,以及法院的判決,如果確定自己無罪的話,還可以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提交,這樣就看檢察機關做不做起訴的決定了!


李俊


會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取保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偵查機關案件偵查終結後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會作出判決,並且經濟犯罪一般都會判處罰金,犯了罪了爭取個積極主動認罪悔罪的態度吧!


鵲鄉檢韻


如果是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或者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有可能案件在檢察院就不會起訴;如果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要公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現實中能取保候審的案件,宣告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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