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向醫療領域頑疾「開刀」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不允許收取患者“紅包”,不允許在醫療活動中收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成性質的費用。昨日,鞍山市衛生計生委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工作暨警示教育大會,我市向醫療領域頑疾“開刀”,將嚴查六類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公佈舉報電話,發現嚴肅處理。

會上宣讀了《鞍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不正當利益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要嚴格約束自身行為,嚴格遵守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在醫療活動中收取患者及其親友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等;在醫藥產品購銷中賬外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現金、購物券、物品等;到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處報銷應當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本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接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邀請出資的吃請、境內(外)旅遊、變相旅遊、營業性娛樂場所娛樂活動等;在醫療活動中收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臨床促銷費,開單費(因介紹檢查而收取的費用)、處方費、統方費或其他提成性質的費用等;在醫療衛生機構辦公場所存放未開封的煙、酒、化妝品等與工作無關物品。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不正當利益屬嚴重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首次查實的收受不正當利益違規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對於收受者為醫師的,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行政處罰;對主動索取或再次發生收受不正當利益違規行為者,或雖屬首次查實但收受不正當利益數額較大、情節惡劣者,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開除處分。對於主動索取或收受者為醫師的,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責令暫停執業活動1年或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經查實的收受不正當利益違規行為,給予系統內通報批評,同時嚴肅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市衛生計生委公開了舉報電話0412-5538912,市民可隨時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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