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十年,沒簽合同但是公司給交了養老保險,要離職公司能給補償嗎?

振宇


從你的表達來看,有可能拿不到補償的。你沒有說離職的原因,只是說在公司工作了十年,我想你應該是個人不想做了,但是認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那麼久,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想要公司給你一點補償,對嗎?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個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第38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你說沒簽勞動合同,如果確實沒簽合同,可以主張第二月起一年的雙倍工資差額,因為過了時效,需要你自己舉證。其實連我都不相信公司沒與你籤勞動合同,你說仲裁庭會信嗎?有可能是簽了之後,沒給你一份,時間久了,你就忘了。因為公司給你買了養老保險,我大膽推測,公司肯定給你買全了五險,公司為員工購買社保時,必須提供的材料就包括勞動合同。綜上分析,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個人提出離職單位必須支付補償金的法定情形,無論你工作多久,都是沒有補償的。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曼曼心殤


首先,從題主表述看在公司工作十年,給交了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為公司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時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可能是公司操作不嚴謹沒有及時更新勞動合同時間長忘記了。

其次,題主沒有說明是主動是離職還是被迫離職。如果說是個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要參照第三十八規定。如果是被迫離職,可以參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你工作了十年應該是可以有經濟補償的。

最後,我猜你應該是公司被迫讓你主動離職,這在目前的公司還是比較普遍的。這是可以參照第三十八條。日常收集證據證明你是被迫離職,這樣可以按照第四十七規定得到補償!

不是相關專業人士,但是希望可以幫到你!


7MLQ


自己主動要求離職而又想要經濟補償金,單靠公司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這一條理由還是比較困難的。

勞動者單方提出離職而又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範圍全部都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裡面,第三十八條裡面說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指的是什麼保險都沒繳,從來都沒有繳納過,不包含繳了部分和開始沒繳後來繳了的情況,即使繳納的不足額。

像你這種情況你可以和公司協商把保險補齊,也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還可以勞動仲裁和訴訟要求賠償看病和生育的保險損失,如果有的話。因為沒有保險那麼生病和生育都只能自己全額負擔了,所以你就受到了損失,這種損失法院是支持勞動者主張的。

至於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什麼大不了,從公司用工之日起你就和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了,你的十年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就是證明你和公司有勞動關係的證據。

有的人會問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不是有個11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拿?我的回答是對,有,但是你拿不到了。。。因為這個雙倍工資的主張是有一年時效的,你早就過期了,因此很遺憾。

如果看到這裡你還是惦記著經濟補償金,那麼我建議你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範圍在找找別的證據,連保險都不繳齊的公司,肯定還有別的馬腳讓你抓的。

祝你順利,😄😄😄,給個贊吧!👍👍👍。


學點勞動法不再被忽悠


這種情況公司給不給取決於公司意願。但不給是否合法呢?如果是本人提出辭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重點不在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在於離職的原因。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超過12個月後就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而離職的原因很多,有的情況離職有經濟補償金,而有的原因離職則沒有。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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