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广告门事件,李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个不被比亚迪承认的神秘中间人——李娟,在过去近3年时间,从上海到伦敦,串联起数十家广告商,砸下数亿元营销费用,为比亚迪做品牌推广,最后在比亚迪拒绝埋单后,向警方“报案”、“自首”。这起离奇的广告欺诈案,近日,引爆了整个广告圈。
这个案件,如果单单看表面案情,会觉得匪夷所思,感觉比亚迪占了大便宜,李娟是比亚迪的“活雷锋”,到处以比亚迪名义签订广告合同,为比亚迪做营销推广,太阳底下无新事,背后或许有巨大的利益推动。
根据媒体和各方的报道,本案表面基本事实是:
一个叫李娟的85后女子,在其上级的安排下,以比亚迪上海公司的名义,对外与许多广告公司签署了多项广告合同,广告公司们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为比亚迪提供了公众宣传推广服务,根据供应商所称,相关业务的待付款将近11个亿,但是比亚迪称,李娟不是比亚迪的员工,比亚迪和广告公司都是被害人。(注意这可能只是表面事实)
对于此事,比亚迪表示:
1. 李娟及其上师“陈振宇”非比亚迪在职或离职员工
2. 李娟以比亚迪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所用印章系伪造,比亚迪不知情,与比亚迪无关。
3.李娟冒用比亚迪员工身份、使用伪造印章对外签署合同,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
广告公司表示:
1.由李娟以上海比亚迪名义发包给雨鸿公司的广告业务均属比亚迪旗下真实业务,有比亚迪广告部门及大区相关人员对接,事后有大量业务确认
2.大量广告公司垫资为比亚迪做了11个亿的宣传,比亚迪不可能不知情
3.大量合同签订和活动执行,都有比亚迪官方人员签字和参与
李娟家属表示:
李娟也是受骗者,其上级领导陈振宇骗她,自己是比亚迪的隐形股东
李娟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认定该罪主要看两点,第一,所谓的虚假印章是不是李娟制作或者授意他人制作的;第二,李娟主观上有没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故意。在比亚迪在声明中,李娟等人冒用比亚迪高管身份,用伪造的印章开展业务,但是比亚迪并没有拿出李娟伪造比亚迪公章的证据。而如果李娟使用了伪造的公司公章对外签订合同,此行为并不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合同诈骗罪本身还有严格的入罪门槛,后文将详述。
因此,确认李娟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这些印章到底是不是李娟制作的,目前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相信经侦的进一步调查会有明确的答案。
李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认定该罪,最重要的两点:一、李娟是否虚构了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二、李娟是否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
一、李娟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目前本案表面是陷入了罗生门,比亚迪被李娟盗用公司高管身份,伪造文件和公章并完全不知情;李娟被自称为比亚迪隐形董事的陈振宇欺骗;而广告供应商则被李娟欺骗,自掏腰包为比亚迪办活动。考虑到本案已经刑事立案,警方可能通过调阅李娟与比亚迪合同中查看其是以什么身份与比亚迪合作,再查看李娟与广告供应商中的地位与身份,如果她以不同的两个身份出现,就可能构成虚构身份。
比如说,根据李娟的亲属的一段采访,李娟本人也是受骗人,她一直以为自己是比亚迪公司的人,受比亚迪的高管陈振宇领导。关于此点,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某位知情人士:“她的真实名字叫李娟,但每次来比亚迪总部,都自称是雨鸿广告的汪晓婷,而对其他的供应商,她的身份则是上海比亚迪市场部总经理李娟。”如果以上事实都经过查证属实,那就可以确定,李娟可能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虚构了事实,是否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不
因为使用假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只是构成欺骗的方法,还不能直接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诈骗犯罪中的诈骗手段,必须是对支付能力或资金安全产生威胁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才能构成诈骗手段,并不是商业交往所有的欺骗行为。比如在交往中,有人故意Ps与某位投资大佬、商业大佬的合影,租用豪车故意炫富等等,都属于一种欺骗行为,但是很那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诈骗手段。
如果说李娟为了工作便利,为了促成商业合同达成,而不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使用了虚假的公章,可能这种欺骗行为可能还较难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仅仅是民事欺诈。
因此,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点就是:李娟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李娟是否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
以阿森纳比亚迪的合作为例,今年4月份,阿森纳俱乐部宣布与比亚迪合作,比亚迪品牌及公关总监Sherry Li出席了活动,也就是说,比亚迪对于合作事项是知情的,但是比亚迪对于合同的价款是否知情,目前不得而知。
比亚迪和阿森纳的合作是由李娟代表的上海雨鸿广告公司促成,雨鸿有比亚迪阿森纳项目的代理授权文件,李娟和雨鸿相当于一个中间人角色,根据媒体报道,李娟和阿森纳合作金额确定是5000万,但是李娟给比亚迪的报价是120万。那这需要支付给阿森纳的5000万应该由谁出?是否已经支付?目前还需要等待经侦调查。
如果以上情况属实,假设李娟作为中间人的确存在虚报价款的问题,那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认为比较难。因为即便李娟对比亚迪的报价是120万,却接受了阿森纳5000万的报价,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
除非李娟本人接受比亚迪打款120万以后将资金截留,没有支付给阿森纳,就可能构成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如果比亚迪是直接把款打到阿森纳账户上,李娟就没有侵吞的可能,但是李娟因为促成了合作,获得了比亚迪或者阿森纳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这种行为笔者认为并不能构成诈骗犯罪,而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因为其根本目的是想通过促成商业合作获利,而不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他人的财物。
所以本案中的关键点就是,李娟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是想依靠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还是仅仅使用了欺骗手段,促成商业合同的达成,自己从中赚取商业利润,就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仅仅是民事欺诈行为,对相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使用伪造公司公章承担行政处罚。
可能涉嫌融资问题
所以,如果单单考虑李娟、比亚迪和广告商的关系,可能很难看出其中有刑事犯罪问题,因为很难看出该类行为的动机。但是,如果跳出来看这件事,就可能不一样。比如说,如果有人伪造比亚迪的印章,李娟拿来签订合同,其目的不是在于促成商业合作,而是为了将此事作为信用背书,以比亚迪上海公司的名义对外大规模借款和融资,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问题。比如阿森纳项目中,因为该项目有比亚迪背书,很多广告商在收取合法利息的前提下,愿意花费几千万为李娟垫资,等到李娟无法兑付时,又找另一家来垫资,直到雪球越滚越大,也算是一种爆雷。
那有人问,这种行为虚构事实,承诺高额利息的行为是否属于集资诈骗?
不属于。因为集资诈骗必须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本案却很明显不会公开宣传,而且是针对特定对象借款和集资。
那这种寻找垫资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这种也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行为人是以比亚迪上海的名义提供担保或借款,则可以确定使用了诈骗方法,但是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持。如果李娟是以个人名义借款,比亚迪只是一种难以具象化的信用背书,那可能构成普通的民事借贷欺诈也有可能。(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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