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兩度環境違法,齊魯製藥內蒙古公司遭限產3個月

兩個月兩度環境違法,齊魯製藥內蒙古公司遭限產3個月

作者丨李瑞凡 來源丨新財金觀察

近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環境保護局公開披露了兩則針對齊魯製藥(內蒙古)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指其存在“未嚴格控制氣態汙染物排放”和“公司廠界臭氣濃度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並因此對齊魯製藥(內蒙古)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其中,在2018年5月14日,呼市環境監察支隊現場檢查,發現齊魯製藥(內蒙古)有限公司實施了“未嚴格控制氣態汙染物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且“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取證照片》等憑據為證”。

“我局於2018年06月02日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呼環罰先告字【2018】第56號)已送達你單位,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在規定的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因此,呼市環保局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對齊魯製藥(內蒙古)有限公司作出責令“立即改正”,以及“處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緊接著的2018年6月9日,呼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配合呼市環境監察支隊又對齊魯製藥(內蒙古)有限公司的廠界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發現其實施了“廠界臭氣濃度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故決定對其作出“責令立即改正(一週之內將整改情況報市環保局)”,並“處以壹拾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上述兩次環境違法行為,呼市環保局除作出行政處罰外,還對齊魯製藥(內蒙古)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

因其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異味排放的事實,呼市環保局經研究決定,責令齊魯製藥(內蒙古)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限制生產,對5臺75噸鍋爐停用2臺,泰樂菌素限產50%、莫能菌素限產50%、預混劑限產50%、金黴素限產30%、阿維菌素限產20%。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實施整改、自行或委託監測等。

同時,呼市環保局要求,齊魯製藥(內蒙古)有限公司應當立即整改,“完成整改任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向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並提交監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用水量、主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限制生產決定自報我局備案並經我局認可後方可解除。否則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作為一家負責任的企業社會公民,齊魯製藥長期以來一直嚴格按照國家環保標準,達標排放。”在齊魯製藥官網上,有這樣一行表述。2017年,齊魯製藥全年實現銷售收入201.4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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