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宅基地 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

買地建房本是喜事,誰知卻惹上官司。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東山法庭審結了一起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糾紛案。

包某欲在其父戶籍地華容縣某村購買一處宅基地用於建造房屋。2017年8月,通過朋友提供信息,包某得知戶籍早已遷出該村的廖某在該村有一塊閒置的宅基地。包某與廖某取得聯繫,雙方簽訂了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並交付了10000元購地款。2018年年初,包某到國土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國土所以雙方宅基地買賣違反法律規定為由未予辦理。因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包某將廖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廖某的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廖某返還10000元宅基地購買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權利,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本案包某、廖某戶籍均不在宅基地所在村落,無權在該村擁有宅基地。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應屬於村集體。現廖某將該宅基地使用權出賣給包某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依法返還。最終法院判決包某、廖某簽訂的宅基地使權買賣合同無效,廖某返還包某10000元宅基地購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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