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體檢查出女方有HIV,法律規定要保護病人隱私,你感覺醫生應該暗示男方麼?

防病勝於治病


關於艾滋病所謂的“隱私權”問題,與“婚檢制度”保證婚姻雙方健康問題以及後代問題,明顯不兼容、互相矛盾,這個事情責怪醫生沒道理,因為人家暗示你需要承擔“違背職業素養”的罪責。各種限制讓人失去勇氣的,咱們就別怪醫生了。


醫生說起來是白衣天使,但是人家同樣一家一當,喝西北風過不了日子的。萬一有個“暗示”對方就不懂,醫生也是沒有辦法的。

我給有良知的檢查機構出一個主意,萬一發現了攜帶艾滋病病毒的婚檢者,可以要求檢驗醫生對於病毒感染者三次出門叫回,其他一切照舊就行了。只是多用一個“陰招”,可以“很不小心”的告訴身邊的人,那些被三次叫回的人十有八九是艾滋病毒攜帶者。只要多幾個人傳播,無需幾天,當地社會就會傳播到每一個角落。


這樣做的好處是多方面的:第一根本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道德、素養方面的任何過錯。第二完全可以在不違反相沖突的法律的情況下,完美的達到了婚檢的目的。第三拯救了醫生的靈魂,不再讓他們受痛苦的煎熬。

希望那些所謂的隱私權在婚姻法前面讓步,因為這才是真正的國計民生。

老龔說勢,不違心說假話。


老龔說勢


兩個人去婚檢,難道彼此不應該主動給對方看婚檢結果嗎,何必需要醫生來告知或者暗示?雙方婚檢前應該約定,婚檢結果彼此公開,有疑問兩個人一起去問醫生。如果婚檢後都是自己看自己結果,而不去主動告訴對方自己結果,那和自己去體檢有什麼區別?

以我接觸HIV感染者的經驗,絕大部分感染者在獲知自己感染HIV後,都會想到如何避免傳染給他人,首先想到對自己配偶、性伴侶或者戀愛/結婚對象如何交待,如果是準備結婚的,絕大部分人會如實告知對方,主動分手。

如果HIV感染者在婚檢後知道自己感染了,選擇了主動分手,沒有結婚,那麼男女之間沒有婚姻關係,但是醫生把女方的感染情況直接或者間接告訴了男方,那麼男方一旦洩露出去,醫生和其所在醫療機構就需要承擔違法的責任。

保護感染者隱私的目的是避免感染者遭受歧視,保護感染者正當的入學、共組、婚姻權利,目的是鼓勵感染者早發現早治療,而感染者接受了抗病毒治療後,病毒載量都可以實現檢測不到,也就沒有傳染性了,這樣對於其他人也會有很好的保護。

相反,如果感染者因為擔心洩露隱私或者擔心遭受歧視不敢去檢測,不能獲知自己感染狀態,可能就很難主動收斂自己的行為,得到不治療的感染者會長期保持傳染性,這樣更容易保持對其他人的傳染威脅。

看到之前的回答還是有爭議,可喜的是我們醫生的回答都是有理有據的,站在法律和人性的角度討論問題,也很客觀。而法律界的人士在討論的時候,更多從法律層面解讀,也都沒有問題。但是還是一些人只是從保護未感染者角度來看問題,從道德層面來指責醫生,認為醫生為HIV感染者保護隱私,是犧牲了其他人的知情權,是不道德的。

隱私權和知情權都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如果要求醫生違法法律,去維護一部分人的利益,並且說如果不告知丈夫,就是不道德,違反醫德,一個公然違法的醫生,何談醫德。洩露感染者隱私,首先是違法的事情,傷害了感染者隱私,才是更不道德的。


感染科李侗曾


無意中看到了這個問題,因為我是在疾控中心專業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所以我來回答一下吧!

題主應該把問題修改一下,換成在婚前體檢中,一方檢測出感染了HIV ,醫務人員該不該暗示或者告訴另一方!因為我在工作過程中不單單遇到女的感染了的!

這個問題確實很棘手,我們在工作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醫務人員只能將感染者的感染信息告訴本人,除本人以外的人員都不能告訴,包括其配偶或性關係者。而感染者的配偶或者有性關係者只能有感染者本人告訴她們,再讓他們去做篩查。

如果感染者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醫務人員應當告知感染者的監護人。

網上不時的報道出婚前檢查出感染了HIV,醫務人員沒有將感染信息告訴配偶,而配偶起訴醫務人員的案例。其實醫務人員是無辜的,因為法律文件的模稜兩可才導致了這個局面。

最後希望國家儘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吧,因為遇到這種情況,我們醫務人員確實不好處理!


心中有夢很幸福


此問題絕對令人揪心!

一方面是患者的隱私權,一方面是患者另一半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在二者之間,任何有良知的醫生都會感到左右為難:一方面是職業操守和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是良心和道德的拷問!

但筆者以為,不應當把這艱難抉擇的任務推給醫生,因為醫生只負責檢查,出具報告給檢查者,並沒有義務和權力將患者的信息公開,因為《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將就診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而且《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還規定,洩露患者隱私或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其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你讓醫生怎麼辦?而且大家都知道,一旦出了問題,醫院是不可能站出來替醫生擔責的,醫生也是普通人,也一樣“上有老,下有小”,如果沒有了工作,生活怎麼辦?

實際上,作為準備一起共同生活一輩子的兩個人來說,雙方應當具有忠實的義務,應當為對方著想,患者本身才是那個最應該將患病情況告知對方的人,《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也明確規定,患者應當及時“將感染或發病的事實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所以,為了對自己負責,婚檢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必須不能把命運繫於他人之手,出於公平起見,雙方應當約定,要求醫生當著大家的面將體檢結果說出來,或者約定體檢報告互相檢閱,這才是治本之舉!


打虎拍蠅


說一下我自己的看法,我是一個醫學生。在學職業衛生法學和醫學倫理學都有提到過這個問題,就是艾滋病人在被檢出來之後,到底應不應該告訴他的親人和配偶。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講,我們是不可以告訴他的配偶和親人的。因為患者享有隱私權醫生也有保密的義務。所以如果你擅自把病人的權利告訴了患者的配偶的話,那麼接下來引起的訴訟等一系列問題會導致你丟掉你的職業,面臨法律賠償。

而從另外一個方面講,如果我們不把這個情況告訴病人他的配偶和妻子。那麼作為他的朋友,她極有可能是會感染上艾滋病的這就無法阻止艾滋病的擴散和傳播。

而反過來,我們經常要宣傳的問題就是控制艾滋病,防治艾滋病傳播和保護正常人。

所以這是一個很矛盾的問題。

一方面我們又要保護好別人的健康權,另一方面,我們又要保護好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兩者幾乎無法做到平衡。作為醫護人員,他能告訴的就是,如果檢查出艾滋病的患者,他就是把這個患者的案例給上報,他並沒有權利把這個艾滋病的患者告訴她及其周邊的人。就算是他的配偶醫護人員也無權告訴他,這是法律明確規定了的。但是如果不告訴她,你又會發現,艾滋病又會不斷的在擴散和傳播。從良心來講我會覺得我過意不去,但是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畢竟法律要大於一切。

其實這兩者的本質就是關於生命健康權和患者隱私權誰更重要的問題。當然從我個人的角度認為,我認為生命健康權更為重要。患者有隱私權,但是不應該建立在別人生命健康權之上。

具體怎麼評判的,我也就不亂說話了,總之,我認為這是法律不健全或者不完善的結果。


每天健康知識匯


這個題目已經說的很清楚,是婚檢。既然是婚檢,就意味著要結婚。婚後女方肯定會與丈夫進行性行為,還可能會咬生育孩子。

丈夫的健康和未來孩子的健康,才是這個題目應該主要關注的點!

法律規定醫生要保護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目的是為了不讓艾滋病患者受到他人的歧視及其他輕視言語或行為,以免為其造成心理傷害,這應該是此隱私權最大的意義所在。

但是,既然要結婚,丈夫同樣擁有自己的權利。比如對未婚前身體健康的知情權,如果女方患有艾滋病,作為未來的丈夫便有權知曉。否則,便失去了婚前體檢的意義,還費那個事體檢幹嘛!婚前體檢的目的,就是要讓雙方知道彼此的身體健康狀況,從而抉擇兩人是否需要步入婚姻的殿堂。假如其中一方患有某種疾病,是否會影響二人未來的婚姻生活。

如題目中所述女方患有艾滋病,這種病的危害性無人不知,肯定會影響未來的婚姻生活,有很大可能給會傳染給丈夫,影響到丈夫的身體健康,更別說未來可能出現的孩子。

將女方個人的隱私權,與未來丈夫的知情權、身體健康,及孩子的身體健康相比,肯定是後者更重要。而且,會直接導致艾滋病的繼續傳播。患者的個人隱私權與艾滋病被傳播所帶來的危害性相比,仍然是後者重要。

醫生為艾滋病患者是有保密的義務,但保密對象應該是有選擇性的,不應該對所有人都保密。

艾滋病的傳播途徑不僅僅是性行為,懷孕、生產、母乳餵養等都可能會傳播。

綜上所述,在婚檢時,如查出女方患有艾滋病,醫生是有義務告知未婚夫的。當然,無論兩人是否會繼續結婚,男方都不可將這一消息肆意傳播。

大家覺得醫生應該告知男方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這個網上已經有視頻了。大家可以去找。

女子第一任婚姻丈夫正常,第二任丈夫婚後死亡,該女子知不知道他丈夫的死因,有待考證,然後有了第三次婚姻,而且還婚檢了,該女子檢查出來,但是醫生沒有告訴,並且注意了,她也沒有自覺的告訴他丈夫,然後就是他丈夫也感染了~

讓我們回到這個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嚴肅,而且有些觀念要理清。

法律只是一個基本保障。

法律保護人的生存權,不保證人的愛情。

這點一定要認清。

艾滋病,這個必死之證,目前還沒有重大進展。

國家也給於一定幫助,這也是生存權。

讓我們回到愛情上來

首先,要知道愛情不是必需品。生存才是第一位的

如果連生存都保護不了,那麼還是要以自己的生命為主,愛情先不要談了。

如果強求愛情,那麼就是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這也是對另外一方的尊重。否則就是欺騙,這又牽扯到愛情,而且法律也不保護。

所以,此時男女雙方一定要相互瞭解對方,這樣才能免於惡略事件發生。

這個事情還有就是山西15名高中生考上大學,並且校方不公佈其隱私。而再次引發的思考。

其中一個女孩被採訪的時候說她渴望愛情。

對於愛情,她是怎麼想的,她有沒有法律觀念,甚至是道德意識的觀念,對她人生命的尊重。

是的,回到問題的核心,法律和生命的尊重。

醫療工作者在二者之間,選擇了法律,漠視了生命。德性有虧~

而且醫療工作者把它推給了法律,來換取良心上的安~也許就沒有~

醫療工作者都不做出改變。

話說我不是婚檢處的工作人員,也不敢保證我會怎麼做。要工作還是要良心。

婚檢處的工作人員大概選擇了工作吧


知慍


因為你們理解錯了所謂的婚檢的含義極其過程和用法。醫院只負責檢查你們的身體,沒義務和權力通報你們的檢查結果。而“是否和對方結婚““是否婚檢“和“是否需要獲知對方婚檢結果”

,是你們個人雙方的權力。你只顧著“結婚”的權力和婚檢的權利,卻自願放棄了“獲知對方體檢結果”的權利,是你自己傻,怨不著別人

正確做法是,雙方約定“一起去婚檢”,報告出來後約定“雙方-互看(或者互相理解,要醫生當著你倆面同時說出你倆的結果)-對方的-完整-體檢報告”,然後以此為前提“再同意結婚領證”否則,拒絕和其結婚,不看到對方的完整婚檢報告就堅決不去領證。“她向你隱瞞她的報告結果”是她的權力,而“是否在獲知體檢結果後再和她結婚”是你的權利。

現實裡大部分的人,都是自願放棄 “提出查看對方報告的要求” 的權利,恐怕自己的報告都不看一眼就扔了,然後迫不及待的去結婚生孩子

,活該你被對方感染,更不要推卸責任給醫生了,好嗎!


小六先生


對於艾滋病患者的隱私保護,主要是分為兩個部分。

1、《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的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2、《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生在執業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來保護患者隱私,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史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從法律法規來看,在未經過患者的同意,醫生是不能洩露或者通過暗示的方式洩露患者的病情。



◆從另一個方面,因為這個是屬於婚前檢查,國家法律並沒有限制艾滋病患者結婚。但是同時在相關的規定中註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果申請結婚,雙方應接受醫學諮詢。也就是說如果患者申請結婚的話,對方是有知情權的,而且雙方必須要接受專業的醫學諮詢。以瞭解疾病可能對以後的生活所造成的影響可能存在的風險。

◆另外,衛生部2002年印發的《婚前保健工作規範(修訂)》中規定。

對於婚檢發現的,可能會終生傳染的不在發病期的傳染病患者或病原攜帶者,在出去婚前檢查醫學意見時,應向受檢者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及採取其他醫學措施的意見,就受檢者堅持結婚,應充分尊重受檢者的意願,註明“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

也就是說,在未經患者同意的情況下,醫生不能洩露患者的病情。但是根據國家的規定,可以在婚前檢查的“醫生意見”裡面註明“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而在婚姻登記機構,如果醫療機構出具的婚前檢查證明裡面有上述註明的,那麼申請婚姻的雙方就必須要接受醫學諮詢之後,經過雙方同意才能結婚。

所以,看似很複雜的問題其實有兩個很重要的步驟。

1、醫學檢驗機構在出具婚前檢查證明的時候應當註明: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

2、婚姻登記機構在審核婚前檢查的時候,如果看到檢察機構的醫學意見後,應當在雙方不接受專業醫學諮詢的狀態下,再批准結婚。如果hiv感染者堅持保護個人隱私,那麼婚姻登記機構應拒絕為其婚姻登記。


看起來像一個醫學問題,其實是一個法律問題。

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小醫生oy歐歐


暗示和洩露沒有本質區別,不能這麼幹。

隱私肯定是要保護的,但HIV這麼嚴重的傳染疾病,如果對患者的婚姻狀況做有效控制也不合適。

我曾提過一個建議,建議婚檢可以採取“內容保密,結論公開”的原則,也就是說具體這個人有什麼身體狀況應當作為隱私保護,醫生不能洩露,但醫生應當綜合體檢的結果對當事人是否適合結婚,或者兩個當事人之間是否合適結婚做出最終的判斷,並且應當將結果同時告知婚檢雙方。如果當事人患有艾滋,醫生不必明說,只要告知雙方“你倆的身體狀況不適合結婚”,也不用具體說是誰的問題,具體情況如何雙方自己看報告去。

這樣一來,既可以不違反隱私保護義務,也可以有效防止艾滋病的婚姻傳播。

另外我建議,國家應當恢復強制婚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