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銀行分支機構登記爲抵押權人時其總行是否有權主張抵押權

裁判要旨

雖登記的抵押權人為銀行分支機構,但作為該分支機構的總行當然有權主張抵押權,抵押人有關銀行分支機構無權向其主張抵押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案例索引

《劉光雲、湘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254號】

爭議焦點

銀行分支機構登記為抵押權人時其總行是否有權主張抵押權?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於農商銀行是否有權向劉光雲主張抵押權的問題。如前所述,《承兌匯票協議書》屬於劉光雲的擔保範圍,原判決基於《最高額抵押合同》《承兌匯票協議書》《催收通知書》等認定農商銀行對案涉借款享有債權及抵押權並無不當。

農商銀行系昭山支行的總行,農商銀行當然有權向劉光雲主張抵押權。劉光雲有關農商銀行無權向其主張抵押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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