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雖登記的抵押權人為銀行分支機構,但作為該分支機構的總行當然有權主張抵押權,抵押人有關銀行分支機構無權向其主張抵押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案例索引
《劉光雲、湘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254號】
爭議焦點
銀行分支機構登記為抵押權人時其總行是否有權主張抵押權?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於農商銀行是否有權向劉光雲主張抵押權的問題。如前所述,《承兌匯票協議書》屬於劉光雲的擔保範圍,原判決基於《最高額抵押合同》《承兌匯票協議書》《催收通知書》等認定農商銀行對案涉借款享有債權及抵押權並無不當。
農商銀行系昭山支行的總行,農商銀行當然有權向劉光雲主張抵押權。劉光雲有關農商銀行無權向其主張抵押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閱讀更多 囚徒說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