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三十年的认缴期就可以高枕无忧吗?(二)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三十年的认缴期就可以高枕无忧吗?(二)

【要点提示】

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到期的,公司债权人要求该股东提前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的,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介绍】

原告:莱阳西京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东京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姜凤。

被告:姜凰。

被告:丁梧桐。

原告莱阳西京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2016年2月4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7月5日、2016年8月7日共七次向被告烟台东京商贸有限公司供应海产品价值1135670元,被告东京公司对供收货单位、供货时间、货物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供货价、金额盖章予以确认。河北善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某分七次通过其账户向原告支付货款610581元。被告烟台东京商贸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被告东京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家居用品等商品的销售。被告姜凤、姜凰、丁梧桐作为股东的注册资本认缴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20万元,截止庭审日,三被告未完成出资。

原告西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东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25089元,被告姜凤、姜凰、丁梧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三十年的认缴期就可以高枕无忧吗?(二)

【案件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姜凤、姜凰、丁梧桐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是否应该履行。

股东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法定义务。新《公司法》虽未强制规定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但亦未许可股东可以任意约定出资期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属于公司全部财产的范畴。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以其认缴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法定义务的效力。

被告姜凤、姜凰、丁梧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其约定的出资期限必须加速到期,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这样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注册资本的立法本意。因此对被告姜凤、姜凰、丁梧桐关于约定出资期限未到期不应出资的主张不予采信。

判决:被告姜凤、姜凰、丁梧桐对被告烟台东京商贸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三十年的认缴期就可以高枕无忧吗?(二)

【案件评析】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不再规定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这导致很多投资者虽然注册的是商贸公司,但注册资本居然达到上亿元,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决然不同,给人头大身子小的感觉。

而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注意风险的防控,致使债务如滚雪球越滚越大,很多投资者就如玩游戏一样,这个公司不行了,把现金拿走再去注册一个,而且注册资本一分钱也没拿,一点也不吃亏。这导致在涉及公司债务的纠纷中,很多债权人直接把股东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在承诺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不会要求未到缴纳期限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现实中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利用这种制度来躲避责任、谋取利益,引起广大债权人的极大愤慨,这种反应直接被基层法院感觉到,一些基层法院越来越多的突破现有法律的限制,利用公平正义、法律原则来审理案件,支持债权人判决未到缴纳期限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再次提示:投资者在认缴注册资本时要量力而行,适度承诺,理性认缴,及时足额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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