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哪些条约无效?

深海里的爱人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际中,不少拟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中有“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条款。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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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爷法律的律师经常会遇到很多会员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比如昨天就有位女士咨询了这样的情况。

她说:“我和前夫在协议离婚时,彼此约定在离婚后一年内不得再婚,但对方却没有遵守约定,去法院上诉时,法院方却以对方没有违约驳回了我的上诉,请问这是为什么?”

律师听后作出如下解释:“夫妻二人之前约定离婚后一年内不得再婚的内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自由权是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事实上,还有很多的约定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是无效的!

如果你不懂法被对方利用作出此类约定,最后还是自己吃亏!婚姻期间没有幸福,离婚后还要被对方欺负!

所以,针对这些奇葩的约定,小编给各位列举出来。

  • 限制对方再婚后不可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 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上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 夫妻双方处分对方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 约定子女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这个最重要,很多人都有这个误区)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制约。

罗爷法律提醒:很多人在协议离婚时吃了不懂法律的亏,制定出很多奇葩的约定,但是这样的约定却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只会让自己吃下哑巴亏!

我有靠谱回答


罗爷法律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娱乐小事情在我这里


最好先把离婚协议书写好,然后拿协议书找律师咨询一下,看上面的条约有没有无效的,有的话修改好,然后再双方签字,不然就这么问哪些无效,人家给回答一串还要一个个去找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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