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加班都超過了36個小時,辭職有賠償金嗎?有何依據?

開心就好_327


勞動法對於企業要求員工加班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首先公司超長加班的工作安排已經違法了勞動法規定,但是如果企業按照法律要求支付了相應的加班費用,通常情況下對延長的加班時間視為以及與員工協商一致的結果。

如果你的加班行為是企業強制性的,並沒有得到本人的同意也並未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你可以在辭職之前收集相關的違法證據,進行勞動仲裁提請法律的保護。通常情況下,勞動仲裁在接收到你合法有效的證據之後,都會先告知企業並進行協商處理。根據《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其中並未提到員工因此辭職,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企業加班行為並不罕見。有時為了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完成,或者為了節約經營成本不得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面對加班員工也可以拒絕,但是拒絕的代價換來的卻是被迫離職的無奈。企業提前進行了加班通知,為了追趕項目進度不得不採取的加班行為也被廣大勞動者所默許。如果加班後可以給予相應的補休調整或者按照規定給予加班費用,會平息勞動者的怨言,不然還會造成勞動糾紛。

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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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別人的回答,趕緊上來先說一句:因為以企業超時加班違法的理由而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如果沒有發加班費或加班費未足額髮放,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並且還要看企業實行的是定時工作制還是不定時工作制,如果是不定時工作制,加班都不算加班!

因為公司違法違規而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然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有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範圍內才會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三十八條之外的就很困難了。

給你毛估下可能的經濟補償金吧:八年工齡,平均工資5000,就是4萬。想要得到這份錢,大概得一年半的時間,你掂量下值不值得。

如果你認為值得,那麼就得從勞動仲裁一路走到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為什麼?公司是不會讓你痛痛快快拿到這筆錢的,因為別的員工會盯著你,效仿你,鑑於此,公司寧願出經濟補償金的十倍價錢和你打官司。

所以現狀就是這樣,還是和公司協商下,多少補你一點吧,那樣錢少點,但省心省力。


學點勞動法不再被忽悠


根絕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超過,企業是要賠償的,但是前提是,這需要勞動仲裁。

引用勞動法條如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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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我們在工作中,因為種種原因,面對著各種加班,遠遠超過了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因為還要繼續工作,所以也就沒有去計較這些了,忍忍就過去了,但是當你工作不順心,或者跟公司有矛盾需要離職的時候,這些不平衡的心理就會爆發。想要找回曾經的補償。

這個時候如果你直接找公司領導,領導念在你是老員工,給一定的補償,當然是最好了,但是多半的領導是不會理會你的,甚至表示這都是你自願的行為。而處理這種問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根據勞動法,給予求職人員最大程度上的保護。且不需要自己尋找訴訟律師,勞動局提供法律援助。

但是這個前提是,你需要有充足的證據,如,

第一,你工作8年,每個月都超過36小時的工作時間證明,最直接的是,打卡記錄;

第二,還要證明你是公司的職員,這個一般比較好證明,都有工作證,或者工作牌之類的;

第三,而索要索賠的金額,還需要你有一定的收入證明,比如你的工資是多少。這樣才能算你的時薪。

當你有充足的證據後,就可以去當地企業所在區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個漫長的過程,快則1-2個月,慢則半年也有可能。這比較考驗耐心,而一般申請勞動仲裁後,勞動局會通知用人單位,先提議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通,或者都不願協商,就會走勞動的法律程序。但是隻要你的證據充足,一般都可以勝訴。只是需要花些時間而已。

這裡面有個前提,就是你們所在的地方,社會階層要公平,有些地方,有錢就是大爺的這樣的地方,勞動局的效率還是不高的,走走人際關係,能把申訴的勞動人拖的夠嗆。

以上就是對此問題的一些見解,如果喜歡,就點個贊吧。有一些其他見解,歡迎留言評論,大家一起討論。


昀熹手記


您好,我是在公司做HR的。這個事情通俗易懂的說,是需要勞動仲裁的。您在公司從業8年,工齡自然是不用說,一個月加班超過36個小時是嚴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您現在辭職,建議先和公司進行交涉要求補償,並且記得錄音。

再來可以找律師進行勞動仲裁維護您的權益。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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