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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告知如下: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二、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2米以内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威胁、侮辱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文明养犬并遵守社会公德。犬只排泄物应自觉清除;犬吠扰民应立即制止;携犬外出请勿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携犬外出遛犬或乘坐电梯,应束犬链并注意避让他人。
特此告知!
滨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滨州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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