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检法律小讲堂:共同努力,依法“战疫”

~小讲堂第一讲~

万众一心抗疫情,汕检君与你同行同心“战疫”,汕检法律小讲堂开课啦!针对汕尾地区近期出现的几起与疫情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让汕检君给大家梳理梳理,“疫”案释法:

01拒绝检查强行冲卡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在全市设立体温检测卡口,开展检查登记等联防联控工作。然而,居然有人置自己与他人安全于不顾,不配合检查登记,在检查登记点强行冲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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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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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体,处于潜伏期,误认为自己没有感染,主观上也没有传播传染病的故意,但是不服从政府管制的,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编造转发疫情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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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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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谣言比疫情更加可怕!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做守法公民!

03利用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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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升级开展,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用品紧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肺炎疫情,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线上交易”贩卖口罩,实施诈骗多起。

《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从严惩处。 诈骗救灾、抢险、救济、医疗款物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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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网购防疫用品时,务必通过正当交易平台购买,切勿直接向私人账户转账,一旦受骗,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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