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轉讓」套路深,轉接店鋪要謹慎

去年9月,張月得知中山路附近一家餐飲店“急轉”,便去了解,與店主郭芳多次溝通後,她決定轉接此店。

2017年10月2日,張月與郭芳簽訂了一份《店鋪轉讓合同》,約定郭芳將自己經營的餐飲店轉讓給張月,雖然郭芳不是房東,且原餐飲店與房東的租房協議在該年年底到期,但她保證張月享有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店面轉讓”套路深,轉接店鋪要謹慎

簽約後,張月向郭芳支付了18萬元的轉讓費,可一週後,卻收到了房東出具的通知,告知本由郭芳承租的餐飲店須於2017年12月31日前退房並搬離原址。

“不是說好的可以續租嗎?”張月找郭芳理論,郭芳表示,去年此時,房東也出具過解除續租協議的通知,但後來還是續簽了一年的租房協議,她安慰張月不必太在意。

可這一次,房東退租決心十足,多次對張月下發搬離通知。

張月認為,郭芳有意隱瞞“轉讓店”事實,將其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與其簽訂的《店鋪轉讓合同》、返還轉讓費18萬元,並賠償其損失2萬餘元。

“店面轉讓”套路深,轉接店鋪要謹慎

經法院審理認為,張月與郭芳簽訂的《店鋪轉讓合同》中約定,郭芳負責協商與房東續租該店鋪的事宜。但根據郭芳往年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交易習慣及郭芳的承諾,張月誤認為郭芳可以保證自己在2018年之後與房東續約。

因房屋續租事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故張月、郭芳簽訂的《店鋪轉讓合同》為雙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法院對張月要求撤銷《店鋪轉讓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此外,因郭芳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負責與房東協商房屋續租”的責任,故其對合同的撤銷而產生的損失負有主要責任,即60%的締約過失責任。張月在已知郭芳的《房屋租賃合同》快要期的情況下,未與房東核實續租事宜,應當承擔未盡注意義務的責任,即40%的責任。

“店面轉讓”套路深,轉接店鋪要謹慎

接手“轉讓店”前,一定要搞清楚店面轉讓的原因,是生意不好還是房東已對該門面作出了某種限制?一定要在全面瞭解後再進行簽約,以免事後“入坑”,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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