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长春长生被立案调查,董事长和4名高管被带走?

msiky


长生生物疫苗造假先被处罚,处罚金额三百多万,所有人都在等,等那些不法分子也被立案侦查,得到惩罚,近期来很多人是愤恨,着急,老话说的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大家等待的这一消息终于等到了,长生董事长和四名高管被公安机关带走立案调查。这是好消息,天大的好消息,这帮罪有应得之人终将躲不过法律的制裁,也会还大众一个公道。


长春公安分局通报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立案调查。

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目前案件相关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长春新区公安分局

2018年7月23日

这是一条多么振奋人心的消息,这一消息的发布,给了全国人民一个交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利益,丧尽天良,制造假疫苗,视全国人民的生命如草芥,如今难逃法网的追究,这对于全国人民来说,是天大的消息,也是近期最热门的话题,也有大众最关心的结果,终将迎来了这一天,我们心里的那种气愤终将随着他们的被抓得到缓解,他们所犯之罪,终将被法律制裁。

笔者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是高兴的,因为这些恶人终于要得到制裁了,同时也是伤心的,因为他们利用假疫苗伤害了全国人民。再高明的犯罪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最后,我们拭目以待,等待这些人得到该有的审判!


珞珈评论社


长生公司的问题,不只在于疫苗本身,侦查机关针对的,更多在于疫苗背后的整个链条。

从2018年7月18日长春长生疫苗被曝出存在记录造假,检测出【药效测定】不合格事件后,舆论持续发酵,并且也引起了几乎所有人的不安和愤怒。从昨晚开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指示,称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了民众的底线,要求国务院派出调查组,针对长生公司和整个生产、销售渠道进行彻查。

就在刚刚,习总书记也对疫苗问题作出指示,称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的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

7月23日15时,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城公安分局发布声明,称针对长生公司冻干狂犬疫苗,对包括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在内的4名高管带回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审查。

从长春公安的声明上看,此次针对的事件为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暂时没有提及给儿童接种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同时公安机关也没有公布高某芳等4名高管所涉及的具体犯罪罪名。

但根据公安机关所针对的事实,我们大致可以猜测其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为:

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疫苗背后的职务犯罪链条。

公安机关针对冻干人用狂犬疫苗进行立案,而非百白破联合疫苗立案,其原因仍然不能离开两者在具体作用上的不同。

对于“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而言,虽然属于儿童必须接种的疫苗种类,但这种疫苗更重要的是在于在不存在任何症状的前提下进行预防,也就是说哪怕儿童从未也有可能以后也不会接触到有百白破病毒的环境的情况下,对儿童进行预防;

但对于“冻干人用狂犬疫苗”来说,却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在具有极大感染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预防,如已经被狗、猫或其他野生动物咬伤或抓伤后,注射疫苗防止感人狂犬病。

从感染的可能性上来说,后者所面临的感染风险,要高于前者;而从致死率来说,狂犬病的100%致死率已经达到了致死率的最高值。

所以一旦在狂犬病疫苗上出现问题,导致人被感染狂犬病,那么唯一的结果就是死亡,这样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恐慌要更为严重。

昨天我曾经在其他两篇文章中提到,长春长生公司的行为,属于生产记录造假。

而《刑法》中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中,取消了假药罪中关于金额的规定,只规定造成严重人体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以在认定刑事责任方面,最大的难题就在于患病(甚至死亡)结果,与接种疫苗(疫苗无效或药效不合格)等问题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在狂犬病这种疾病中,由于致死率高、患病可能性大、发病时间短等因素,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相比百白破疫苗更为容易,因此以该疫苗作为突破口相比较于百白破疫苗更为容易。

同时,目前行政机关所公布的情况为长生公司记录造假,但具体在配方、原料部分造假,还是其他一般程序方面造假则并未提及,所以具体性质仍不好确定。

如果在配方和原料部分造假,则会直接将案件性质转变为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

假药和劣药的根本区别,在于药品质和量的区别,如果在药品配方、原料方面,以及产品包装、药效说明、主治病症等方面进行造假,则属于药品本质方面存在问题,此时该药品属于“假药”范畴;但如果药品因偷工减料,将原本应当具有的药效丧失或减弱,但药品其他部分不存在问题,则此时药品属于“劣药”范畴。

再通俗来说,假药会直接给人体造成损害,直接吃伤或吃死人,而劣药是治不好人。

如果长生公司在配方、原料方面的记录上造假,那么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而如果只是在其他一般程序方面的记录进行造假,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这其中的差别,就在于公安侦查过程中造假的环节方面。

本案最为严重的问题,除了疫苗本身,还在于疫苗背后的利益链条和职务犯罪:

从昨天李总理的指示,到今天习总书记的指示,都指向了疫苗背后的生产、销售渠道和环节,在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中,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有相关部门的监管。

而长生公司的问题疫苗大量流入市场,其背后断然离不开庞大的利益链条,同样伴随着利益链的,自然就是涉及职务犯罪的利益链条。

而这个链条才是这个案件中最为恐怖,也是侦查机关下一步很有可能继续深入的方向。

所谓无商不奸,商家追逐利益不排除会有丧心病狂的事情发生,所以此时行政部门的监管才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某某问题滋生到监管部门,那么后续的影响就将是深远且致命的。

所以,我们不妨在此预测一下,之后的不久,监察委将介入本次疫苗事件,针对有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

只希望,涉案的所有黑心官商,都能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高萌Goal


我先简单总结我的两点法律分析:

一,疫苗造假属于伤天害理、丧尽天良的行为,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既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只能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媒体披露的金额,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追究涉事药企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这次事件中最恶劣的是药监部门严重失职乃至渎职。早在去年10月吉林省食药监局已经立案,山东省食药监局已内部通报问题疫苗,却不向社会公开。


下面详细说:


长生生物及直接责任人涉嫌何种犯罪?


长生生物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起疫苗造假事件,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上述疫苗是在生产记录中造假,导致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种类不符。


因此,长生生物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当然,如果药监部门在已启动的调查中,发现长生生物在疫苗造假过程中添加其他成分,则可能构成本罪。


长生生物的涉案批次“百白破”联合疫苗,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认定为劣药,大概率情况下,涉案批次狂犬病疫苗也会被认定为劣药。


但是,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即足以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仅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是不足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还应当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8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长生生物和药监部门均声称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就也不能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除非将来证实上述疫苗造成接种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如果确如药监部门所说,只是疫苗失效,而非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更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了。


那么,作出被人民日报批评为“既胆大包天,又伤天害理”的恶劣行径的长生生物,难道不构成刑事犯罪吗?


我认为,长生生物很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9条作出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而长生生物涉案批次的25万支百白破联合疫苗全部销往山东,销售金额85万多元,远远超出5万元的立案标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至于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并未销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也即,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也可认定长生生物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疫苗造假事件,药监部门涉嫌严重失职


此前,由于长生生物系上市公司,深交所向其发出关注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2017年10月27日已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长生生物于7月22日回复深交所,称经公司自查,未曾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如果属实,吉林省食药监局何以未出具立案调查通知书?


疫苗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公众具有知情权。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去年10月27日已对此立案调查,却迟迟不作公开?在已知涉案问题疫苗全部销往山东后,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计委、食药监局也从未作出信息公开,公众不知道这批疫苗到底去哪了?是否已经封存?多少流入市场?多少孩子注射了问题疫苗?有没有孩子因注射问题疫苗影响健康?有没有救济渠道?


直到事件曝光后的7月22日,山东省疾控中心才姗姗来迟,公布这批疫苗的流向:流向济南、淄博、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8个市,已接种247359支,损耗、封存5241支,涉及儿童215184人。


山东省疾控中心负责人称,“早在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长春长生公司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后,山东省立即行动,第一时间停止接种,并在三天内查明了相关批次疫苗的流向、库存、受种儿童及接种情况,封存了该批次未使用疫苗,同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既然早在去年11月已经内部通报,为什么当时不向社会公开呢?


我获得内部文件显示,早在去年11月山东省食药监局已内部通报问题疫苗,该文件明确标注“不予公开”,拒绝向社会公开。

长生生物的疫苗造假事发,源于内部人士举报。如果没有内部人士的举报,这一切还能被曝光吗?想想真是细思恐极啊!这说明,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常态化监管,已经完全失效。而山东省食药监局,则是刻意隐瞒真相。追究涉事药企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如果药监部门继续如此失职乃至渎职,类似事件依然会不断上演。


法律人周筱赟


总算等来了立案调查的初步结果,虽然这只是开始,但是我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必然会牵扯出更多我们不知道的真相,让我们拭目以待!下面就个中细节,说说个人看法:

需注意到本案立案的原因是药监局进行移送所致

新闻原述:7月23日15时,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通过新闻可以知晓目前公安机关立案系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移送才进行立案调查,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可见刑事立案的条件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目前并不清楚食药监局移送的材料当中究竟是涉及到什么材料,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该公司的行为并不仅仅涉及伪造记录生产劣药的问题,否则按照事件进展来看,2017年11月发现问题时就应该予以移送,为何迟迟到今日才移送?

想必其中必定还是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情形被发现,这一点让我们拭目以待!

可能涉嫌的罪名

第一种情况:

【生产、销售劣药罪】所谓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而需要注意到的是该罪名不同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名需要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

  • 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么该批疫苗的严重性远比我们想象的厉害,否则以该罪名立案与此前2017年调查行政处罚的事实来看,有点互相矛盾。

第二种情况:

【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种情况就需要根据刚才第一种情况来说,要么就是该批疫苗的严重性远比你我想象的更严重,例如该批疫苗不仅仅是效价有问题,不排除制药成分都存在造假的问题。

据此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可见制药生产假药那么无论数额,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的都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个人推测此种可能性更大。

第三种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臆想,没有什么依据,但是从长春长生这么多年的轨迹来看,该公司的营收当中有巨款用于其他用途,但是却不符合逻辑的情况下,不排除该企业存在贪腐的情况,否则何以解释该公司的疫苗在多年前发现的问题迟迟直到今日才被曝光?而且从生产到流入市场,监管机制却未能起到作用,导致问题疫苗仍然流入市场,就从这一点来说,该案件可能查到最后必然还是会掀起一波惊涛骇浪。

具体的让我们一起等待吧!希望能让我们知道真相。


麋鹿说法


这次无疑是已经触犯了道德的底线,已经惹怒了社会群众,所以必须严厉调查!诉说说的好,打人的事可以忍,小孩的事则不能忍!这次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爆发绝大部分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儿童的疫苗,所以一属实,则罪无可恕!

古人说的好,世界上有三大体系不能丧失道德,一个是教育,一个执法,一个就是医疗,如果这三个体系越过了道德的底线,那就是人间地狱,所以对于疫苗这件事情来说,长春长生一旦坐实就是触犯了我们所谓的底线,所以必须有所交代!

此事也少有的牵动了许多名人,甚至是国家!所以董事长和4名高管倍带走是意料之中的事,并且我相信不久会给我们一个详细的说法!这种调查势在必行,是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的举措,如果不被带走调查到显得无助!

其实我们经历这样的事件也不少,就像2017年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牵动着每个做父母的心情,当时由于事件的爆发,造成了红黄蓝的美国股价遭受了灭顶之灾,从31.8元的高价,跌至了15.5,民心丧失一片,直到今日才刚刚爬上20元的台阶!

可是这次的事件远远比红黄蓝事件牵扯的大,涉及的范围广,并且它的公司股票还是在本土A股,所以制裁势在必行,并且如果事实一旦承认,一定会以最严厉的方式进行制裁,股价也可能会比红黄蓝遭受的更惨的待遇吧,不过可怜就可怜了买了长春和长生股票的股民了!

当前有一个段子我觉得非常贴切,那就是“遛狗的时候一定要管好你家的狗,因为狗是真的,疫苗可不是!所以做企业也好,做商人也罢,道德的底线不能越过,更不能触及!社会上有三种东西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第一是生命健康,第二就是道德,第三就是养老救命的财产!

我是长线价值投资的张大仙,看完点赞股票大涨不停!加波关注带你看懂主力的真正意图!


琅琊榜首张大仙


被立案调查是理所当然的事,长生生物犯下如此滔天罪行,必须对他们严惩不贷!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另外,长生公司此前就生产过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百白破,这批百白破疫苗共有 252600 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长生生物真是丧尽天良,竟然敢在关乎国民生命健康的疫苗上公然作假,将数以亿计的国民生命视如草芥,简直令人触目惊心!众所周知,染上狂犬病毒的人如果不及时治疗,很有可能就会狂犬病发而痛苦死去。长生公司公然生产、销售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供人使用,在药效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必将贻误治疗,从而酿成悲剧。因此,

长生生物在主观上是在放任狂犬病人因贻误治疗而死于非命的危害后果,这种行为简直就是故意杀人!

至于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属于假药还是劣药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以调查结果判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记录造假,必然会造成所产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如果是成分种类不符则属于假药,如果成分种类相符只是含量不达标则属于劣药。当然,无论是假药还是劣药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兜底罪名,最后根据具体情节以处罚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长生生物涉案人员立案调查,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真是大快人心的消息。希望有关司法机关及时查清事实,追责到底,对涉案人员严惩不贷,以告慰全国人民的愤慨之情。


冰焰


现在可以肯定,高董事长和4名高管,这一次走进警局,想出来就难了。

虽然带走他们的是长春市公安局的分局,但是随着中央领导的批示,这个事情的调查毫无疑问升级了,地方不太可能再敢包庇。等待董事长和长生公司的,必将是一个凄惨的命运。所谓人在做天在看,你可以一手遮天一阵子,你不可能永远无法无天。该来的,最终还是会来。

首先,我们现在当然希望,相关部门彻底查清楚长生公司的问题,不是这一个批次的疫苗,而是长生公司的全部问题。之前的疫苗是否有问题?巨额的销售费用背后,有着怎样的腐败?到底是谁在庇护这个企业,存在着怎样的权钱交易?——围绕长生,进行一个系统的调查,查处疫苗行业的全部真相。

其次,我们希望,不要仅仅调查长生公司,国内的疫苗厂商都应该被纳入到调查范围。相信长生的套路,它的竞争对手也在用,只不过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罢了。如果只处理长生,而不是针对全行业的大整顿,那要挽回人们对疫苗的信任,也是不可能的。

最后,我们还希望,在调查和处理之后,应该建立一个长效的质量监管体制,该坐牢的人要坐牢,但是人们希望的并不是一个报应,而是今后怎么才能保证可以打上放心的疫苗。

可以肯定,长生是必死无疑了,但是问题是,长生死后怎样?


张丰


食品、药品与环境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说问题食品会有害身体、环境污染会祸及子孙,那么假药劣药则是直接“草菅人命”!

假药劣药对于公众的危害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致命的,这一点从此次发生的长生生物制造假疫苗事件产生的巨大负面效应便不难发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物质生活的追究不再仅仅局限于吃得饱穿的暖,安全安心的生活环境才是人们最大的追求!

然而近些年来,一些严重危害公众的食药环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反响强烈,这些危害公共的食品、药品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无一不牵涉到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安全的特殊部门自然责无旁贷!

从目前来看,警方在接到药监部门移交的关于长生生物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犯罪线索后进行立案侦查还只是对于那些丧尽天良的责任人刑事追责的第一步,而后续的侦查过程恐怕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我有不少朋友都在公安机关,因此对于一些他们执法办案的程序有所了解。通常情况下,对于类似本案的食药环案件大都是由专业打击的食药环犯罪的内设机构来完成,比如具体承办此案的机构我认为极有可能就是新区分局的食药环大队。

不过,本案较为特殊而且相对复杂,主要是取证工作涉及的面广量大,涉事企业生产劣药的时间跨度较长,以及需要深挖其他犯罪事实,因此我认为当地警方很有可能会抽调大量警力成立专案组。另外侦办本案还需要不少外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

嫌疑人到案后的24小时比较关键,在如此紧张的时间下完成大量的取证工作恐怕会十分辛苦,讯问嫌疑人与其他取证的到位与否决定了下一步嫌疑人能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希望通过警方的调查能够让该事件得以彻底的水落石出,让真相浮出水面!把这起年度最热门的食药环大案办成公众信服让历史铭记的铁案!


通城丹妹


天道循环,报应不爽。立案调查,大快人心。其中的刑事处罚我来具体分析一下:

其一目前的公告还是最开始阶段,只是公告进行了刑事立案,对高某某等人进行审查。这种传唤和讯问往往只有24个小时的时间。接下来应该会进入第二阶段,正式以涉嫌某种犯罪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这就是进行正式的刑事犯罪侦查了。

其二涉案人员都会涉嫌哪些犯罪呢?最直接的当然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制造药效不足的疫苗,就是制造假药。影响恶劣,自然应该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其三可见如果证据确凿,主要责任人最重可以被判处死刑。本案罪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但因制造假药罪刑罚已足够严重,所以按制造假药罪处罚即可。

至于证券市场的其他犯罪,自然也会一并处理。


律师独角兽


2018年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对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事件正式立案调查,并带走了主要涉案人员董事长高某方以及该公司4名高管!这个消息就是大快人心,但是只希望这是开始,而不是结束,就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一些吧!

公安机关正式对本案立案调查,这意味着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的标准有两个:1.有犯罪事实;2.该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有犯罪事实”?

这是指行为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符合刑法里面的犯罪构成,这种犯罪行为通过了一定的事实反映,那就叫犯罪事实,上升到犯罪事实的犯罪行为是比较严重的了,因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即使危害社会,也是不需要立案调查的。

何为“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有人会问,难道还有犯罪事实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吗?没错,还真的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了已经过了追诉期的犯罪、犯罪人已经死亡、被特赦令免除了刑事处罚的、属于自诉的案件但是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都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就不能进行立案调查。

在本次问题疫苗事件中,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证明他们初步表明该企业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存在犯罪事实的,而且这个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才进行了立案,并将企业相关负责人带走调查。

长春长生公司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目前公安机关还没公布企业可能涉嫌的罪名,但是根据我的分析,由于该企业的狂犬疫苗被认定为“劣药”,而且在库里,没有对外销售,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要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的话,该企业生产销售的狂犬疫苗必须要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才能定罪,否则不能以此定罪。那这个企业就不涉嫌犯罪了吗?当然不是,虽然企业可能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所以只要它的库存狂犬疫苗的价值在15万元以上,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当然,我最希望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其进行定罪,因为这种行为太恶劣了,连狂犬疫苗都敢造假,要知道狂犬疫苗的死亡率几乎是百分之一百啊,这和谋财害命有什么区别?一旦这些有问题的狂犬疫苗销售出去,多少人会受害?多少人被狗咬后随时性命不保?这种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什么?!!!

立案以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立案以后,会对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经过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公安机关就会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会择日审理,然后经过开庭审查,就会案件作出判决。

欢迎关注我,共同持续关注这个案件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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