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为了房产伪造外婆死亡证明 犯了哪条罪?

法律小讲堂2018017期

法律小讲堂|养女为了房产伪造外婆死亡证明 犯了哪条罪?

小霞(化名)是本案的主人公,她七个月大时被养父母收养,生活一直无忧无虑。初中某天,她突然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开始消极人生,沾染上了毒品,养父为了她焦急致死,之后养母也含恨离世。为了买毒品,小霞伪造唯一在世的外婆的死亡证明,将养母遗留的房产变卖,外婆一气之下将小霞和公证处一起告上了法庭。那么公证处究竟有没有责任?伪造死亡证明,擅自变卖房产,外孙女会不会丧失房子的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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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网小编带着这些问题找到了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张勇旗律师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闫创律师,请他们给大家解答。

闫律师首先谈到,“就本案而言,小霞伪造老人的死亡来骗取唯一房产继承人的公证书,她的行为将构成什么罪呢?有人会说,收养子女为侵吞房产拿假的死亡证明,骗取公证处的信任,她的行为首先应该构成的是诈骗罪。我们先来看看,《刑法》针对诈骗罪的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闫律师指出,收养子女小霞的确是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证处的信任,取得了那份公证书。但是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务所有权,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公证处,收养子女也不是从公证处手里将房屋骗到自己的名下,所以收养子女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闫律师还说,本案中的收养子女,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取得了那份虚假的死亡证明,其行为构成的应该是伪造国家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死亡证明,擅自变卖房产,小霞会不会丧失房子的继承权呢?

闫律师首先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小霞不构成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小霞依然依法享有继承养母房产的权利。

当谈到小霞假如不去伪造外婆的死亡证明,实际可以分得房产多少?张律师谈到,继承权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虽然这套房产登记在小霞养母名下,但确是小霞养父母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养父母首先享有该房屋各一半的份额,养父离世后养母和女儿小霞就成为了养父房产的继承人,即养母有该房屋四分之三的继承份额,小霞只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而当养母去世之后,外婆和小霞成为小霞养母的法定继承人,小霞和外婆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可以平均分配小霞养母的四分之三房产,即外婆有该房屋八分之三的继承份额,而小霞则有该房屋八分之三加之前的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共计八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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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公证处在此次事件中究竟有没有责任,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时,张律师说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正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证处不知是伪造证明并没有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因此,公证处应该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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