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孤寡老人的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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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於居住建房,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屬於農用的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民朋友擁有的是使用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使用權不等於所有權,那麼,村裡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法律如何規定的?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就此問題解答。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物權法規定之中,我們不難看出,宅基地作為使用權,而建造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麼,使用權與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就此出現了衝突,宅基地與房屋是不可剝離的,依據繼承法房屋可以繼承,房屋與宅基地又不可剝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說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享有使用權。那麼,說明同屬一戶,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假如房屋滅失掉,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滅失,本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謝邀。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包括宅基地、承包地等)歸集體所有,也就是說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在農村,宅基地是不允許轉讓和買賣的,甚至繼承也是不允許的。宅基地的使用權雖然不能繼承,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上的房產及其附屬設施是可以繼承的,繼承房產的同時也保留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不過,根據目前實行的"一戶一宅"規定,繼承後的房產只允許對房間內進行必要的裝修和維護,翻修則是不允許的。隨著房屋產權的變更或者由於長期閒置而坍塌,那麼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喪失。



當然農村孤寡老人的宅基地是不存在所謂的繼承問題的。至於他們宅基地上的房產能不能繼承?又如何繼承呢?可以分兩種情況來分析。一、孤寡老人如果由村集體出資進敬老院養老,其相關房產理應歸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集體依法收回。二、如果是孤寡老人的次系親屬(如侄子、侄女或外甥等)對老人盡了贍養義務,根據相關規定和一般做法,由當事人寫下遺囑(並由公證處公證),以"贈予"的方式,由盡贍養義務的次系親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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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來表達下我的觀點吧,有三點。

  • 首先,根據《農村五保休養條例》第六條規定:“老年、殘疾或未滿16週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既然是農村孤寡老人,那他應該要被列入農村五保對象,國家對他的吃、穿、住、衣、葬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那麼他的財產(主要指死亡後)按照農村普遍做法就歸集體所有了,是不可以由他人來繼承的,因為你沒有盡到贍養或扶養的義務。

  • 其次,有些農村孤寡老人雖然進了國家福利機構,由國家進行供養,但同時有些親戚對他生活、健康等方面也給予了照顧,老人可以指定財產繼承人,這時就需要遺囑或協議了。

  • 最後,農村宅基地比較特殊,它屬於集體所有,我們只是有使用權,是沒有所有權及繼承權的,但它上面的房屋卻屬於個人,如果屬於本村人員,可以進行買賣,並對上面的房屋進行改建,所以孤寡老人把房屋給了你,可參照此法;如外村人,老人把給了你,你只是對房屋有所用權,也就是隻能使用到它倒塌為止,想改建則困難重重或毫無希望,更別想繼承宅基地了。還有如果連房子都是村集體建的,即是老人把房屋通過協議或遺囑給予了你,那也是一紙空文,因為集體財產老子是無權處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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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當山一山貨


宅基地是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所享有的集體建設性用地。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使用權和經營權歸房屋所有權人。任何人沒有繼承宅基地的權力,符合條件的可以繼承房屋的使用權。


首先分清這些孤家寡老人是不是五保戶。五保戶的衣食住行都是有村集體負責的,他沒有合法的繼承人,別說宅基地不能繼承,他的房屋也不能繼承。等到五保戶百年後,集體可收回宅基地和房屋。

如果這些孤寡老人還有兄弟姐妹,或者是侄子,並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平時照顧了老人的飲食起居,老人立下了遺囑,或經二人二人以上場合口述了遺囑,這些親屬有權繼承房屋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若親戚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照顧了老人的飲食起居,這些親戚可以繼承房屋的使用權,但不能修建和擴建,等房屋自行倒塌後,集體收回宅基地。


農家大伯聊三農


宅基地所有權是村集體,村民擁有的是使用權,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宅基地是農民住有所居的基礎。目前來看,很多地區農村沒有宅基地可分配,宅基地稀缺。

你這個問題,從單純字面上理解,答案是不可以繼承的。因為宅基地所有權是集體,不屬於個人財產,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以繼承的。


如果宅基地上有建房,這就牽扯到“用益物權”,老人去世後立下遺囑,可以繼承房屋,但是不準翻建翻修,但是並不是真正的擁有宅基地,一旦房子倒塌無居用價值,村集體會收回宅基地。

我國對宅基地是堅持一戶一宅原則,本集體成員子女如果沒有別處宅基地,符合宅基地分配規定,可以繼承宅基地。

非本集體成員

這種情況嚴格來講,是不允許繼承的,因為非本集體成員往往在外處有一套房產或宅基地,如果繼承了不符合一戶一宅原則,對本集體成員不公平。

宅基地繼承問題是農民很關心的問題,一定要依法繼承。


三農最美


原則上,農村五保戶的房屋、土地、財產,在五保對象去世後,不得由個人繼承,五保戶的土地財產屬於村集體所有。除非五保戶在世時,已經和村集體解除贍養關係。

農村孤寡老人的宅基地、土地、財產是否可以由人繼承?(那怕繼承使用權與管理權)這個要看該老人是不是由村集體贍養?如果老人屬於五保對象,那麼,就談不上繼承。

假如老人不是五保對象,老人戶籍又是在本村內,平時由某村民間接照顧,而老人也有贈與意願。即使沒立有遺囑,在農村,可以由這個村民接管老人的土地與宅基地,包含老人財產。

基於農村民俗,村集體也不好干預村民之間某些私下妥協。但,涉及到拆遷補償,由於沒有相關法律文書做為依據,有可能引發糾紛。身邊有此類似的,最好通過集體公正或由老人口述,請第三者記錄並按手指印。

我國憲法規定,土地是國家所有。農村宅基地,土地集體所有權。法律上不存在繼承一說。但,在老人的授權下,可以接管。

通常來說,五保戶的宅基地與土地,都是由村集體收回再分配。此類宅基地或土地,一般情況,村集體也是採取有償分配。

法理上說是分配,其實是受分配人與村集體買賣。所以說,農村的一些事情,不完全套上條條框框。主要不是強行佔有,一般問題不會複雜化。

在我國,土地雖然說是國有,不過在農村,由於地方民俗民情因素,很多時候,都延續地方祖上習慣。至於所有權這方面,也不十分明確。法律只強調使用權。不過,使用權可以繼承了,所有權似乎已不需要過多強調。因為近年來,政策也支持宅基地補償。所以,我個人認為,由村集體分配得到的宅基地,事實上屬於個人財產。假如題主所指的孤寡老人是由某村民贍養,又是老人指定的接管人,理論上不存在爭議。

總的來說,主要關鍵是看老人意願。謝謝!


文字已輸入


我來自農村,由於工作原因,經常穿梭於縣城和農村之間,對農村的情況比較,願意與你分享一下個人看法。



農村孤寡老人的宅基地不可以繼承,但是房子可以繼承。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得隨意買賣。它不是私人財產,無法繼承。然而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卻可以繼承,因為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屬於私人財產。



其實,這裡可以這樣告訴題主,題主繼承了孤寡老人的房屋,其實也就對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擁有了使用權。因為土地管理法有這樣的規定,即"地隨房走",也就是房子屬於誰,那麼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權就屬於誰。

好了,以上是我個人看法,如果有不同意見或者對本人觀點有疑問的,歡迎評論指正。


有點意思的事兒


首先還是要糾正一下,網絡上所說的繼承宅基地,一般是指繼承老人的房產,百姓俗語叫做房產過日。因為農村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的,私人只有所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也不存在繼承問題,繼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產。


原則上講,農村孤寡老人的房產繼承,是本著誰奉養誰受益的原則。即誰給老人養老送終,老人的房產就由誰繼承。

農村孤寡老人,一般指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的老人。新中國成立以後,這部分人被稱為五保戶,即實行包吃包住包穿包醫保葬的政策。

由於國家的供養能力不夠,農村五保老人實行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方式。所謂集中供養,就是把達到條件的孤寡老人接到養老院集中統一供養。


所謂分散供養,即從老人的子侄或更遠一點的親戚中,選擇願意供養老人的,簽訂供養合同,集體給予一定的補助,由其對老人進行供養。

從這種情況看來,實行集中供養的,老人死後的房產,就會收歸集體,不存在繼承問題。實行分散供養的,老人死後的房產,則由其供養人依法繼承。


那麼農村孤寡老人的房產可以繼承嗎?答案是,只要你對孤寡老人進行了奉養,並簽訂了供養合同,那麼你在老人去世後完全有權繼承老人的房產。記住,一定要簽訂供應合同,否則你的供養可能被視為行善從而無法繼承老人的房產


齊東晏子


農村孤寡老人的宅基地繼承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你能不能繼承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政策,就是一戶人有且只有一處宅基地,要繼承宅基地,必須要有繼承的條件。即,必須是本集體的農村戶口,自己及家人又沒有宅基地。達到這兩個條件,你就可以繼承宅基地。如果已經有一處宅基地,就不能繼承宅基地了。

二是孤寡老人讓不讓繼承。很明顯,你和孤寡老人不是直系親屬,在法律上你沒有存續繼承權,要繼承孤寡老人的宅基地就要醫囑繼承。由孤寡老人立下醫囑,讓你繼承他的宅基地,老人死後,你依據醫囑繼承該孤寡老人的宅基地。

以上兩個方面都達到了,就可以繼承孤寡老人的宅基地。兩個方面有一個方面不符合,就不能繼承孤寡老人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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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福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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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對於這樣問題的疑惑,在農村也是大有人在的。那農村孤寡老人的宅基地到底可不可以繼承呢?我們來看下。

在農村,宅基地是你作為本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獲得的由村集體劃撥給你蓋房子用的建設用地。

從上面我們可以得到兩條信息,

一是宅基地是村集體的,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二是宅基地的使用必須是本村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由於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所以也就不存在宅基地是不是可以繼承一說。

但是,一般來說宅基地上面都會建有房子,而房子是屬於個人財產,按照《繼承法》規定,作為合法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房屋的。繼承了房子以後,根據“房地一體”、“地隨房走”的原則,你繼承了房子其實也就等同於你擁有了房子對應的宅基地的使用權。

所以說,你可以繼承老人的房子,但是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如果老人的宅基地是一塊空地,那肯定是不可以繼承的,老人去世後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


在實際生活中,對於農村房屋的繼承國家也有相關規定。如果繼承人是農村居民戶口,並且在農村沒有別的宅基地的,繼承後可以申請將宅基地確權到自己名下,也可以申請對房屋改造;如果繼承人在農村有一處宅基地,為避免“一戶多宅”問題出現,繼承後你可以選擇將房屋賣給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如果不賣,則不可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

如果繼承人是城市居民戶口的,由於國家規定城市居民不得在農村擁有土地,所以繼承房屋後也可以選擇賣給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如果不賣的話則不可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和翻建,等房屋自然坍塌後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

希望對你有幫助。

也歡迎有不同看法的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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