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老闆卻要以曠工爲由開除我

在我國現有的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中,一共存在三種合法的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以及綜合工時制。其中最為常見的也是職場上運用最多的就是標準工時制,即每天工作8小時,每個周工作40個小時。而不定時工作制不受固定時數的限制,其特點就是在完成工作量的條件之下,無需確定上下班時間,一般在一些工作性質比較自由、特殊的情況下運用。但是在這種自由的工作時間安排下,用人單位有理由以礦工為由開除員工嗎?

案例分析:

錢先生在南京公司某互聯網公司人技術部總監,由於工作的特殊性,並在與公司溝通後,該企業同意其可以不作考勤打卡,實行傳統的考勤制度,而實行已經報勞動局批准的不定時工時制。工作半年後,公司調入了新的負責人,並且公司的所有制度管理都發生了變化。錢先生的工時核算方式也有原來的不定時工作制改為標準工時制。但是錢先生對此不同意該決定,於是該公司書面通知到他,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每天到公司打卡上下班,否則依照按曠工處理。但是錢先生認為因工作性質一般需要晚上工作,而且一個企業高管還每天打卡,純屬無稽之談,因此拒絕打卡。幾天後,錢先生就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書,稱其因連續曠工超過三天,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與金某的勞動關係。錢先生無奈,只能訴至勞動爭議伸裁委,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

審判結果:雖然公司內部做巨大的考勤制度的變更,是比較正常的公司行為。但考勤管理涉及到錢先生勞動合同的變更,而且並沒有徵得其同意,因此公司單方面解聘錢某顯然是不合法的行為,因此支持了錢先生的請求。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企業國生產年“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大條、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體息辦法。

《國務院問題解答》

五、問:零些企業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注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例如,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推銷、貨運、裝卸、長途運輸駕駛、押運、非生產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個體工作崗位的職工,出租車駕駛員等,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塞於每個企業的情況不同,企業可依據上述原則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六、問: 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等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另外,對於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街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HR如果在不定時工作制中維護公司的權益?

如果公司實行的是特殊工時制度,一定要把握如下要點:

1.特殊工時制的勞動局報批。有關報批制度,各個地區所需需要提交申請報告、向員工公示的實施方案、工時管理、向員工公示的規承製度以及中請適用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名冊及職工簽名表。企業管理者定要在勞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間工時制。選項中勾選相應的特殊工時制度或者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知曉企業實施有會便不能再行變;

2.工作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一旦確定,除非員工問思,更。尤其是對於已經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用人單位不能再以曠工、遲到或者勤管理等相關事由,進行處罰;

3.法定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關 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中明確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老闆卻要以曠工為由開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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