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对疫苗案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采办疫苗的人有什么惩罚?

军事一点通


假疫苗事件,说明一个问题?羊毛出在羊身上,主要是黑心企业的负责人与当地的监督者狼狈为奸!都是为了钱才去的!他们为了赚黑心钱,不顾小孩子的死活,突破人类道德的底线,如果是企业负责人造成这样的事件的发生?这样子的话,一定要判刑的,不能说说就这样让他过去了!该判刑的就判刑!严重的话就要判死刑!因为这些赚黑心钱的!已经突破人类的道德底线了,他们离魔鬼已经很接近了,还要查一下他那些当地的官员有没有贿赂?他们狼狈为奸掩盖一些事实?给中国的药品形象造成很大的损失,以后出口到国外的疫苗,外国人就不会信用中国的形象了,所以说这这件事情事件很严重的事情,让我们中国损失巨大,也给中国的小孩子,造成最大的伤害,也给人们造成巨大的恐慌,不管是谁?不管它是有多大的后台,该判刑还是要判刑的?最好判死刑,让其他造假者看看这就是他们的下场!警钟长鸣,一定要严惩这些造假的!黑心的商人。









世界星球


从一名普通人角度来说个不理性的惩罚措施:

我认为生产问题疫苗的根本原因无非是因为:

第一、利润更高;

第二、违法成本低;

第三、产业链可能整体腐烂。

既然如此,我想对这帮人的惩处措施是罚没全部违法所得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死刑立即执行!基于此才能让其他从事食品、药品的人看到违法成本的高昂代价!同时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不良商家!

从一个法律人的身份来说说怎么判处比较合适:

首先在谈惩处之前,我认为目前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惩罚力度过低,还必须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的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予以惩处。但是当前最新的报道称涉案人员已经被采取措施,该案已经有公安刑事立案。

据此我希望公安部门能够从该疫苗的整条产业链入手查明疫苗的问题源头、问题疫苗的去向、损害结果、劣药的利润、事前的审核哪儿出了问题才会导致疫苗再次流入市场等各个细节问题一一查实,对于涉案的人员我个人认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如下:

1、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腐类罪名。

结合目前的涉案疫苗的去向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个人更看重后面公安的调查结果以及涉案的疫苗背后的利益链问题,予以查实,否则今天的长生倒掉,下面不排除还有第二个长生的出现!既要严惩长生,更要严惩背后的利益链!


麋鹿说法


对问题疫苗不应只采取行政处罚手段

长春长生疫苗造假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近期继《我不是药神》又一吸引大众眼球的焦点。纵观长春长生疫苗问题初始,媒体和各责任部门都是亦步亦趋,循序渐进的公布对药企的处理,先是谨小慎微的公布,再是3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待总理批示后,对药企的处理才步子大了些,且才由行政方面的处理上升到公安机关调查,显然这样的处理速度让大众感觉是不是轻了些、慢了些。

疫苗造假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来分析这个事实的法律后果,首先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已经定性为劣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造成轻伤、重伤;轻度或中度残疾;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均符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即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有一例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公安机关就应以刑事案件立案,对药企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走完诉讼程序。这里说明的是接种造假疫苗并造成危害的,还可以申请附带民事赔偿。

第二,对长春长生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伤的,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当地监察委完全可以对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第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所以,对长春长生这样昧着良心挣黑钱黑心药企一定要用多种法律手段法律措施加以重典,而不是仅仅采用一罚了之的行政处罚就完事大吉了 ,我们拭目以待。


曦风竹林


对主要负责人一律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


飞翔250361796


多余的话不想说,疫苗以及其它造假层出不穷,主要原因还是利益使然。有关报道也已经指出来了,一支疫苗的成本占其总体售价的比例非常之低,大约就是十分之一或者更低。剩余的利润说白了就是给各个层级的好处费,只要钱花到了很少有人关心所售卖东西的好坏真假。

整个行业就是一个巨大的利益链条,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不发生震动性的事件,受害者维权几乎就是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利益链条还是稳如泰山,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其实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感受来体会其中的味道,利益链条中的人各个都是太极高手,推托起来一定是水过无痕般的流畅。

聊两句处罚措施,就以这次疫苗为例,罚款三百多万,这连挠痒痒都不够,完全就是糊弄似的处罚。处罚就是要让作恶着畏惧与警醒,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就失去了处罚的意义。针对这次狂犬疫苗造假,提点不成熟的处罚建议。狂犬疫苗造价的危害性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一旦遇上假疫苗发生狂犬病的概率百分之百。那么可否对这些利益链条中的人在发生需要使用疫苗时,给予他们使用自己最为熟悉的产品。



异域边缘


疫苗,不仅仅是普通的商品,关系着千千万万人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绝不能容许丝毫虚假。

对待这些不良商家,也决不能只是轻描淡写的处理一下就了事,一定得让他们感觉到深深的痛,或是再也感觉不到痛。

罚款,就要比照欧美处罚制假造假厂商的那种力度,动辄上亿,几十,上百亿的罚,最好一次性处罚到这些无良厂商关门破产。

要判刑,就得往重了判,起刑就是20年,绝不减刑,假释。如果是出了人命的,涉案人员一律死刑,不要来什么无期,死缓。要惩罚就要有个惩罚的样子。

看看以前的一些案子,来宾市一家公司销售假狂犬疫苗,一名男童注射假后死亡,主犯张某仅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3万元。惊动全国的“齐二药”事件,65名使用者出现肾衰竭等,14名患者死亡。“齐二药”副总朱某等人仅获7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如此的处罚,如隔鞋瘙痒,可有可无。完全起不到震慑作用!过段时间,他们必将会卷土重来,而且会变本加厉。

所以,再次重申,罚款,就要动辄上亿,几十,上百亿的罚。判刑,就得往重了判,起刑就是20年,绝不减刑,假释。如果是出了人命的,涉案人员一律死刑。


大理十度半


本来国家提倡全民接种疫苗是和教育事业平行的国之百年大计,提高全民身体健康的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却让极个别的黑心商人和一切政府监管人员中的败类,给硬生生的做成了祸国殃民的恶事。所以像这种激起民愤的事件,就不能完全依法办理,因为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才导致这种案件屡屡发生!以我看将所有涉案主要人员一律按叛国罪处罚,才能平民愤,才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意的点赞!


一生有悔71884021


他们自己承认了25万支,没承认的呢?一支一个孩子,十年后,二十年后就是一个个国家栋梁!查!继续查!对于处罚不满意!非常不满意!敢在儿童药物上作假,他们是想灭国吗?罚!罚的他们倾家荡产再判死刑!假如我的孩子因为假疫苗出现什么问题,不管轻重就算判再重,我都觉得不够!


韩宾家的老三


1.对假疫苗主要负责人必须处以无期徒刑,如调查发现对人民群众健康有严重影响,则考虑死刑,必须杀一儆百,否则不足以产生威慑力!

2.罚没假疫苗负责人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5-10倍罚款,不罚到他们倾家荡产,不足以平民愤!

3.对采购者,尤其是收受贿赂者,一经查实,绝不手软,该开除的开除,该负刑责的必须交法院判决!

4.总之:对于无视人民健康,草菅人命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必须予以重罚!


老兵_1995


人若无德,猪狗不如。疫苗造假,比贩毒更可恶,可恨,为害更大。必须严惩一批任何制假,贩假,赚黑心钱的利益相关者,不管涉及到谁,凡于利益有关系的,监督者,制假者,贩卖者,明知是假,还贩卖给消费者使用者。都应从重,从严,杀一批,关一批。否则,为了利益,丧天尽良,不择手段的歪风邪气,永远都得不到遏制。否则,长期下去,国家危矣,民族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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