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需要注意:一次性補償需要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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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公司的李經理最近被解聘了,公司給他一次性補償了30萬元,並給他實際繳納了五險一金,他個人部分為3000元,已代扣,此高管在公司工作了15年,請問,這一次性補償的要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為:、

我企業所在地區的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7444元。

(1)首先確定李經理的計稅金額。如果企業今年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所支付的補償金不超過202,332元,對個人是免徵個人所得稅。

李經理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30萬元,扣除202332元及“五險一金”3000元,應徵稅部分為:

300000-202332-3000=94668(元);

(2)再確定的應納稅額。李經理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應徵稅部分為94668元,按照其在本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數進行平均,因其在本企業工作15年,超過12年的按12年進行平均,以其商數作為月工資薪金收入,減除3500元費用後,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6.80元。

94668÷12(年)=7889元

7889-3500=4389元

4389×10%-105=333.9元

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稅額=333.9×12=4006.80元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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