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丨构建实习律师充实审判辅助力量机制 打造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苏州样本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三)》,汇集全国20家各层级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市中院总结报送的“建立实习律师充实审判辅助力量机制 完善配套司法伦理规范”案例因典型性强、可复制程度高,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而入选其中。这是继去年市中院“打造智慧审判苏州模式 推动审判管理模式创新”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后,又一项重大改革经验成为了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参照样本之一。

创新丨构建实习律师充实审判辅助力量机制 打造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苏州样本
创新丨构建实习律师充实审判辅助力量机制 打造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苏州样本
创新丨构建实习律师充实审判辅助力量机制 打造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苏州样本

为贯彻落实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要求,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实习律师进法院实习制度,通过加强与司法局、律协等单位的沟通,从实习律师的报名选拔、指派接收、实习指导、执业考核、廉政风险防范等方面不断深化制度创新。2016年10月以来,苏州两级法院先后接收实习律师69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有效促进了法官和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以沟通为抓手,打通保障制度落地“三关口”

为确保实习律师进法院实习制度平稳推进,积极与司法局、律协、财政部门等进行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创造制度落地生根的内外部环境。

一是严把入口关。经过协商,市律师协会负责实习律师的公开招录工作。经过严格招录程序,确保选送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作风扎实的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律师协会还根据人选情况,确定每批次的联络员,定期了解实习律师的表现情况。在进入法院实习前,律师协会召开实习律师会议,对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提出要求。

二是完善制度关。积极与律协协商,逐步完善制度,努力解决实习律师遇到的困难。针对实习律师必须代理10个以上案件的问题,经与市律协协商,市律协计划进行单独考核,将法院实习期间的经办案件进行折抵。

三是筑牢保障关。为确保实习律师能够安心稳定在法院实习,法院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为实习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必要的交通和生活补贴,以保障其生活和工作需要。

以制度为核心,建立“六位一体”综合管理模式

先后出台《关于建立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实习律师、法学专业学生在院实习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定员制、定岗制、导师制、补助制、考核制、问责制等六项制度,做到“严进严出”“严管厚爱”,确保实习律师队伍不出问题。

一是确定岗位职责。法院为每个实习律师指定一位庭长或资深法官担任指导老师,结对指导学习工作。实习期暂定 6个月,全日制上班。实习律师前三个月主要从事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庭审记录和案卷装订等书记员工作,以深入熟悉法院工作流程。后三个月可以协助法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调解乃至从事制作简易法律文书等法官助理工作,以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二是加强管理落实。法院通过建立临时档案、指定导师、加强考核、座谈了解等方式,切实担负管理责任。法院在实习期间为实习律师指定导师,由所在业务庭和导师对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习期满会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就实习表现(完成工作量情况、其他综合业绩情况、作风纪律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每次实习期满,法院政工部门还与律师协会联合召开实习律师座谈会,听取实习律师的意见建议。

三是明确纪律红线。法院在实习律师进入法院时为每位实习律师发放纪律须知,明确实习律师必须遵守的审判执行和廉政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遵守审判保密要求,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明确对实习律师执行严格的回避:进法院前在所在律所代理的案件不再办理,进法院后涉及到所在律所的案件主动回避,不得承担该案的审判辅助工作。还将实习律师名单交本院监察部门备案,加强廉政监督,一旦发现有违反廉政等纪律的,立即终止在法院的实习工作。

以“亲清”为原则,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法院对实习律师和指定导师提出了“悉心指导、虚心学习、用心工作、真心对待”十六字工作要求,让两者在工作过程中形成“亲清”新型法官与律师关系,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深层次发展。

一是构建法官与律师“双赢”机制。实习律师进法院充实审判辅助力量,参与审判辅助工作,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帮助法院提升审判质效,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实习律师协助法官办理大量案件,快速积累经验,熟悉审判流程,提升律师执业技能,并增进对法官及其工作的理解尊重。据初步统计,一年多来,69名实习律师协助法官累积办理案件6000多件,最多的一位达到212件。

二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民众“多赢”机制。实习律师进法院,增进两者的了解和互信,有利于构建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亲清”新型法官与律师关系,有助于案件纠纷的处理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据不完全统计,在最初批次的实习律师转正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案件的调解率更高,当事人的信访缠讼机率更小,对司法公信力提升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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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宏俊

律师是走向法官的阶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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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是律师的摇篮,律师是法官的阶梯,这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成为现实。苏州市推进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的制度建设,是一个良好的探索,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并非天敌,而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是分工不同,都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各自的岗位上追求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实习律师在法院实习,相应地就应该免除其作为一般律师实习的考核,按照法院的要求对实习生进行管理考核是无可厚非的,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再按其他实习律师的标准要求其完成与其法官辅助人员职务不相称的工作量考核。在实习期间,实习律师应当像法官那样进行回避。在实习结束后,进入律师队伍,就应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来约束自己与相关法院的关系。为了增强司法公信力,可以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律师不能到曾经实习过的法院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苏州的做法值得肯定,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

丁伟

法律职业者之间需要良性互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创新丨构建实习律师充实审判辅助力量机制 打造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苏州样本

实习律师进法院这一机制为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学习提供机会,符合司法改革精神。但如何把握律师与法院之间的关系,除了坚持遵循各自的职业准则和回避制度外,还需要更完善的监管、问责机制进行保障,以实现法律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

姬亚平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沟通与融合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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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此举是司法改革的重大创举。从理论上讲,法官与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但实践中分裂很严重,出现了死磕派律师群体,破坏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原因是法官和律师职业分途,缺乏共同的立场和思维,这也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弊端。而英美法系法官从律师中选拔,有助于克服弊端,形成真正的职业共同体。故苏州法院此举有助于弥合职业分歧,增加勾通减少对抗。下一步还可进行法官担任律师的路径探索。

陈虎

推进法律职业观念共同体的构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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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知识共同体、观念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三个层面。2002年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基本完成知识共同体的构建工作。如今,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苏州中院所推行的“实习律师进法院”制度将助力于第二个阶段“法律职业观念共同体”的构建。这一改革举措不但能够促进律师对法官群体的职业认同,更能够为将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等法律职业流动制度做出一些初步的探索,因而具有深远的意义。

张永泉

实现正义是法官和律师殊途同归的终极目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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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招收实习生是为有意愿的法律人士提供学习的机会,法律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申请到法院实习和学习。律师实习是正式担任律师之前必经的实务训练,法官和律师以不同角色参与案件处理,其终极目的都是追求案件公正裁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官和律师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还是在法院进行实务训练,具有相同的功效。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源于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个人品行,法院培训律师实习律师,并不当然因此影响法官的品行。美国的律师不少担任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是律师的重要来源之一。很多法官也是来源于优秀律师,法官和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相互联系十分密切,法院公正性并不因此受到威胁。作为职业共同体,都有责任维护在办案件的公正性和各自职业角色行为应符合的伦理及应遵守的法纪。

苏州中院让实习律师在实习阶段充实审判辅助力量,至少有三方面意义,一是源源不断补充法院辅助人员;二是提升了实习律师在实习阶段的内涵;三是体现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精神,法官和律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共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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