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到,輔導班瘋狂來襲!校外教育該如何堵與疏?

暑假剛至,各類課外輔導班便又鋪天蓋地、熱火朝天了,孩子們的“第三學期”恐將開始。近20年來,被國外學者馬克·貝磊謂之“影子教育”的課外補習在世界眾多國家和地區掀起一股愈演愈烈的熱潮。中國之外,韓國、日本等東亞國家以及美國、英國、希臘等歐美國家,補習熱早已成趨勢。

7月6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中小學課外負擔過重問題,成為未來一段時期的主攻方向。在這樣的背景下,什麼樣的校外教育才是健康的?又該如何引導?顯然,準確瞭解和客觀認識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課外補習的真實狀況,並在借鑑他山之石的同時探索符合新時代教育改革發展要求的中國模式,極具現實意義。

今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全國各省份也根據本地教育發展情況,出臺相關政策,在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近來,教育部、民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派出七個督查組,赴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西北地區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專項督查,引發廣泛關注。比較分析各地的相關政策與措施,既有一些有益的經驗,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如何在規範與治理的基礎上,引導校外培訓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從追求升學“剛需”轉向關注身心健康

當以高分為標誌的優質學校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剛需”時,人們自然會選擇額外的課程補充,以升學考試為目標的校外培訓機構便應運而生。當教育體制存在管理疏漏、傳統上以管實體學校為主的教育行政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疏於管理而其他政府管理部門更與此無緣之時,校外培訓機構與培訓行為就會亂象叢生。

顯然,以升學考試為目的的“剛需”,極具功利性,必然導致課業負擔過重,對學生的身心發展造成傷害;真正的優質教育,是以滿足人的個性化發展需求為導向,促進人身心和諧健康發展。規範和治理校外培訓機構,需要多方面努力:是深化國家教育考試招生制度,以此引導學校教育和校外教育由應試教育向以促進人的身心發展為中心的教育轉變。是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改造學校教育的內容、過程與方法,使優質教育的內涵更多地體現學生的個性全面發展。是引導公眾教育需求由以升學競爭、考試成績為導向朝著以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為導向轉變。

是從整個教育系統的現代化發展出發,加強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系統性,將校外教育納入整個教育系統改革的總體規劃,充分發揮校外培訓作為學校教育補充的專業化、特色化作用,滿足學生的個性發展需求,“讓每個人都能通過教育獲得人生出彩的機會”。

規範治理不是一“堵”了事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4月,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等多省份都結合實際情況出臺了專項治理方案,積極推進專項治理工作。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全國許多地方成立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形成專項治理合力,主要從以下三方面開展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規範和治理:

組織規範——重點檢查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立即停辦整改。同時,一些地區建立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服務支持與風險預警平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運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的信息變化情況,並建立日常巡查發現機制、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和違規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促進校外培訓機構依法經營、規範經營和誠信經營。建立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內容規範——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將開展的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並向社會公佈。重點查處、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行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負擔。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以中小學生為參賽對象、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等級考試、學科競賽等活動,杜絕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

隊伍規範——重點查處公辦教師到校外培訓機構任職,禁止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有償家教活動,重點查處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

目前的規範與治理校外培訓的許多政策與措施,仍存在很多問題,如配套制度和細則不到位,不少政策缺乏操作層面的細化措施,全國各地規範與治理校外培訓的政策與標準不一致為後續全監管帶來一定障礙等。更重要的是,對校外培訓機構規範與治理基本都停留在“堵”的層面,然而,這種以“堵”為導向的治理政策實難奏效,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企圖限制供應以降低需求,幾乎難有可能;治理提供教育服務的“中間商”,並不能降低家長追求優質教育資源的需求。規範與治理校外培訓機構,不是一“堵”了事,更應在充分認識公眾的教育需求以及校外培訓性質的基礎上,立足校外培訓的健康持續發展,建立與完善促進校外培訓發展的長效機制。

以“導”為主 使校外教育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如果說,學校教育是面向全體學生、基於大多數學生的教育需求而為其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務的話,那麼,這種教育宏觀上要求必須是公平、公正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必須保障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然後,社會對人的發展的多樣性需求以及人的發展的個性化需要,又必然產生為了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教育需求的校外教育。因此,規範與治理校外培訓機構,其目的與手段應是“導”,引導校外培訓機構走出培訓誤區,迴歸教育本質,走專業化、個性化、特色化的發展道路,真正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建立校外培訓標準體系。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政策,建立與完善國家校外培訓標準體系,合理設置校外培訓准入標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佈局選址、開辦資金、規劃設計等做出細化規定,為校外培訓機構的規範與治理、校外培訓機構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首先,幫助校外培訓機構樹立正確的辦學方向,端正教育思想,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科學規劃辦學目標與戰略。其次,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監督與監管,完善教育內容審查機制,加強教育過程、教育質量、辦學水平與社會聲譽的監測、評估與督導,監管。第三,加強校外培訓教師隊伍建設。把校外培訓機構教師納入國家和地方教師管理序列,逐步將其納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教師規範、支持、監督與保障範疇,建立和完善與公辦學校協調一致的校外教育教師職業資格制度、專業發展制度、職業保障制度等。提高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及學科延伸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教師的資質要求,明確必須具有相應學科的教師資格。堅持“四有”好老師標準,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教師的師德師風建設。完善公辦學校教師參與校外培訓的聯動監管機制,建立公辦學校教師負面清單,對於中小學在職教師參與校外培訓機構招生、教學或管理的,在評優評先、崗位晉級時實行一票否決,必要時取消教師資格。

建立基於分類管理的校外培訓服務體系。區分營利性與公益性校外培訓機構的不同治理機制。鼓勵和支持校外培訓的專業化建設與個性化特色發展,建立與完善基礎教育學校購買校外教育機構專業化服務的機制與程序;建立與完善公益性校外培訓的財政補貼機制,為家庭經濟條件較差又有個性發展特長與志趣的學生設立校外教育公益基金,為其提供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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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光明日報

統籌:鄧暉

製作:任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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