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需徵收住宅用地及農業用地,征地賠償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王帆13788091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對於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築的補償根據其不同性質的土地和不同用途的房屋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對於農村房屋也就是在集體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由於其不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調整的範圍,因此可以明確的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農村房屋的徵收拆遷補償標準。但是並不是說對於農村房屋的徵收拆遷可以可以不補償或者隨意補償。

2011年最高法院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因此,對於農村房屋的具體拆遷標準,要以不降低被徵收人生活水平為基礎。此外,對於補償時農村房屋已經劃規到城鎮規劃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發佈的規定,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補償標準,也就是適用城鎮房屋即國有土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

對於城鎮房屋即在國有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此類房屋可以再細分為居住用城鎮房屋(即住宅)和經營性城鎮房屋,其劃分依據主要是不動產產權證書上所列名的用途。

對於居住用城鎮房屋,國務院2011年發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以據此規定,可以明確城鎮居住性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同時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對於經營性城鎮房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可以看出,對於經營性城鎮房屋的補償不僅包含房屋價值還包含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

由此可以看出,對於不同性質不同用途不同地段的房屋在面臨徵收拆遷時所依據的補償標準是不一致的,而被拆遷人所最終拿到的補償款也會有所差異。

此外,對於徵地補償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其原則為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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