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東鄉區人民法院理性認識執行難 決戰執行難

撫州東鄉區人民法院理性認識執行難 決戰執行難

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由於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能力而不履行,逃避執行甚至拒不執行案件及由於各種因素導致執行不力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中明確提出:“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通過各種有效措施,使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不良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的現象基本消除,通過嚴格的認定標準和令人信服的甄別手段將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剔除出執行難的範疇,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依法執行,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基本形成”。

通過對《綱要》對“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解讀不難發現,要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必須從三大方面努力。一是要加大執行力度,創新執行措施,防止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對抗拒執行、阻擾執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行為進一步打擊懲處,保證將能夠執行的案件堅執行到位。二是要規範執行行為,嚴格執行程序,加大執行監督力度,保證及時、高效、公正執結每一個能結案件,消除內部可能影響執行的所有不良現象,打造過硬執行隊伍。三是要制定嚴格的財產調查標準、程序,作為區分有財產可供執行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界限,將客觀不能執行的案件甄別剔除執行難的範圍之外。

從此處可以看出,所謂執行難其實是因為受人為主觀因素的影響,使得原本可以執行的案件而不能實際執行兌現,而對於那些根本無法執行或者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不能執行的案件不能納入執行難的範疇,應當認定為是客觀執行不能,不屬於“基本解決執行難”待解決的問題。

法院如何解決執行難

201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維護司法權威”。

具體包括以下一些措施:

一、通過信息化建設推動執行查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進覆蓋全國地域及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和掌握財產信息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進行網絡連接、實現數據共享,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效率大大提升。據報道,該系統已經與3400多家銀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總局、人民銀行等單位實現聯網,可以查詢14類16項信息財產信息,基本實現了對主要財產形式的“一網打盡”.

二、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改委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推出8大類55項懲戒措施。9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規定了11類100多項懲戒措施,涉及出行、旅遊、投資、置業、消費、金融、網絡等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可以有效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軟臥、辦理貸款、信用卡申請、擔任企業高管、參與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等。

三、最高法推行網絡司法拍賣制度。2016年8月3日,最高法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網拍工作進一步作了規範。

四、規範執行權統一行使。2016年11月15日,執行辦案平臺在全國3520家法院全部上線使用,目前,全國四級法院均建立了互聯互通的執行指揮中心平臺。所有執行案件都在該系統辦理,該系統徹底打通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數據壁壘,上級法院能對執行案件的具體情況即時跟蹤、管理、監督。

五、“兩高聯合”解決案款管理。201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歷史上沉澱的執行案款進行了全面清理核發,並求建立長效化的案款管理機制,推出了一案一賬號的案款管理方式,案款管理混亂的局面徹底成為歷史.

六、針對解決“執行難”,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陸續發佈了《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修改決定》和《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的規定,這些司法解釋也有助於執行亂問題的解決。

貫徹落實“基本解決執行難”

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勝之年,撫州東鄉區人民法院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上,長期堅持持續深化“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以更加昂揚的鬥志和更加有力的措施向“基本解決執行難”發起總攻。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政治優勢、制度優勢,堅持攻克執行難。要堅持問題導向,準確把握攻堅決勝的重點難點,聚焦問題精準發力,合力攻堅,堅決確保如期完成各項既定任務,向黨和人民遞交一份滿意的答卷。要圍繞目標狠抓落實,合力打贏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