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诉讼、轻预防”不可取

企业“重诉讼、轻预防”不可取

笔者在律师工作中感到,当前在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的需求现象,即大多数公司面临诉讼时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付出高额的诉讼费、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以求胜诉,但在平时却不注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笔者认为,这种“重诉讼、轻预防”的观念极不可取。

企业“重诉讼、轻预防”不可取

诉讼作为一种善后处理方式,是公司解决危机与风险的最后选择,是穷尽其他办法不能解决问题的最后一步。如果公司平时注意风险防控,事情往往不会发展到诉讼阶段就能解决。并且,胜诉需要以坚实的证据基础和事先确立并严格遵循的管理制度、法律程序作为保障和必备条件,而出现问题、面临诉讼的公司也通常是在此领域处于劣势。因此,当一个公司因为缺乏严格管理制度而诉讼缠身、将律师作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寻求帮助时,也往往回天乏术,最终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价。

企业“重诉讼、轻预防”不可取

公司的核心能力和健康发展所依靠的并非其诉讼能力,而是通过建立完善而严密的的管理制度,在日常经营中重视法律的作用,避免因疏忽而引起争议和诉讼,从而以较小的成本支出达到化解不特定法律风险的目的,这才是公司应当采取的上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