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野生動物保護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及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如緊急避險)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成本罪。

野生動物保護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即: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大致分三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獵捕、殺害捕撈等方式之一,無論有無獵獲物,都可構成本罪。

野生動物保護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五、量刑標準:

按照保護級別量刑,

殺害1級保護動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殺害2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殺害3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獨判處罰金。

野生動物保護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

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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