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誤拆」?請小心陷阱!

近日,我律師團接到了一位當事人的諮詢,他自己合法的房屋被政府誤拆,且政府出具了證明承認誤拆的事實。當事人由於沒有地方住,就在房屋原址重新蓋起一座房屋,但是沒有辦理任何證件,這種的房屋算違建嗎?我們在此提醒您,如果您的房子也被誤拆了,千萬不要效仿這位當事人的做法:這樣的“誤拆”處理姿勢,是不正確的,法律風險可謂相當大!

房屋被“誤拆”?請小心陷阱!

其實,“誤拆”的本質就是違法強拆,最高院判決的多個典型案例也反覆驗證了誤拆的本質就是強拆這一結論。因此,若徵收方以“誤拆”這一藉口拆了您的房子,請不要聽信,儘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政府強拆房屋的行為違法,通過國家賠償程序或者在與政府的協商調解中獲取補償。賠償可以似乎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置換,但通常情況下,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法院不會支持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若要“自建房屋”,必須經過依法審批,並獲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等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明。房屋被拆這種情形下,涉案土地的性質情況可能已發生改變,在原地重建房屋看似合情合理,但新建的房屋已然屬於違法建設,在我國,2008年以前的無證自建房屋,可以基於“歷史遺留原因”獲得合法補償。但在廢墟上蓋新房必然發生於2008年之後,不屬於通常所說的“歷史遺留原因”導致的無證房屋,日後必然會出現問題。

還有一點,重建房屋在材料選擇上可能已發生變化,在佔地面積、層高等諸多問題上都可能與原有房屋不同,未經審批在面臨下一步的徵收拆遷時是有很大法律風險的。實踐中經常有一些被徵收人因為缺少法律思維,認為自家在房屋被誤拆後自行蓋房居住是合乎情理的事情。

在此我律師團建議:如果您的房屋遭政府“誤拆”,最好的方式是委託專業人士通過訴訟或協商調解獲取國家賠償,拿到賠償款後進而以賠償款去另行購買合法的房屋居住,最忌諱想當然的重建房屋,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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