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告知獲取方式和途徑,即意味著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案件事實:

石先生等八位當事人是浙江麗水市某縣村民,為了解當地土地徵收情況,在我律師團李文謙、孟文靜律師的指導下,他們向當地街道辦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村集體近年來本村徵收款收支會計檔案等信息。

當地街道辦在收到申請表後作出了信息公開答覆,卻並未按照石先生等八人的要求直接公開相關信息,而是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告知石先生等八人到農經辦辦理檔案查閱使用手續,並告知了獲取方式和途徑。

僅告知獲取方式和途徑,即意味著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法律分析:

二位律師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屬於鄉鎮政府應當主動公開並重點公開的內容。不管石先生等八位當事人是否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當地街道辦(行政級別同鄉級人民政府)都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相關媒體等方式和途徑主動公開。而當地街道辦並未主動公開上述內容,違反了條例的有關規定,屬於行政不作為。

另外,雖然本案中當地街道辦公開了相關信息的獲取方式和途徑,但並不意味著其完全履行了公開義務。

街道辦認為徵收款收支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的有關規定,無法按照石先生等八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只能提供相關查閱途徑和方式,這個觀點於法無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條例》的規定;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本案中,依據當地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相關管理制度,街道應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集中保管村級會計資料,當地街道辦亦自認相關會計檔案仍在街道,因此街道辦應當直接向石先生等八人公開該檔案,而不能僅僅提供查閱途徑和方式。

案件結果:

在二位律師的指導下,石先生等八位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本案一審法院經認真審理,依法支持了我方相關訴訟請求;當地街道辦不服提起了上訴,但被二審法院判決駁回。

下附本案二審判決書部分截圖:

僅告知獲取方式和途徑,即意味著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僅告知獲取方式和途徑,即意味著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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