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密監察網 築牢防火牆 村居委幹部列入《監察法》監察對象

织密监察网 筑牢防火墙 村居委干部列入《监察法》监察对象

多年來,村委會、居委會由於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居委幹部一直沒有被所以沒有納入監察範圍。不少村委、居委幹部們中個別出現因此貪汙腐化、違法亂紀,卻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導致基層群眾怨聲載道、上訪不斷。中央為彰顯基層反腐的決心,重錘出擊,不斷加強打擊基層貪腐。其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明示,《監察法》規定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具體包括村委會、居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託從事管理的人員。最高檢亦於6月21日表示:全國檢察機關將開展為期2年的集中懲治和預防惠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工作。涉農和扶貧職能部門、鄉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村級“兩委”幹部、村民小組長、會計等將成為重點關注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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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腐工作緣何劍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基層職務犯罪涉及縣、鎮、鄉、村四級,涵蓋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村出納等“兩委”成員和村民組長等村組幹部,鄉鎮站所工作人員和部分縣級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和村組幹部。此類犯案人員往往以相互勾結、團伙作案,“抱團”腐敗,共同犯罪的方式出現,在登記申報審核、項目審批立項、專項款物管理、質量監管認證、補貼發放、檢查驗收等各個環節實施職務犯罪行為,貪腐問題突出,導致基層群眾怨聲載道,直接破壞著我們黨群關係、幹群關係,威脅著我們黨的執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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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納入監察範圍,有利於打擊基層腐敗、提升基層治理水平。

《監察法》出臺前,行政監察的對象僅限於“狹義政府”的公職人員,行政監察無法有效地施行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身上。《監察法》出臺後,加強了黨對反腐敗的領導,監察體系在行政監察職能上得到擴展和強化,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涵蓋了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實現了監察對象從“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 “廣義政府”公職人員及有關人員的轉變。據此,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再遊離於國家監察體系之外,監察機關打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師出有名,痛擊基層腐敗有了新思路、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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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居委會進行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扶貧款等七項事務的管理,納入國家監察。

6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明確村居委以下七項事務納入國家監察範圍。具體是: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徵、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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