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可以作爲法律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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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電話錄音一般可以作為證據,但最好有其他證據配合使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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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能否做為證據,理論上只要不是非法取得,不是掐頭去尾經過剪接或者弄虛作假的,內容完整的都可以做為證據使用,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是以法官的裁量權來判定,他支持就可以不支持就不可以,也就是法官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橫批:不服不行!他把錄音認不認定為證據不會告訴當事人,只有等判決結果下來,你才發現,理論上根本不可能被當做證據的錄音居然被法官採信了,或者理論上完美的錄音居然沒被法官支持,判決書已下,生米煮成熟飯了,要麼認命要麼花時間精力財力再上訴,反正一審法官收到訴訟費了,上訴是否能勝訴呢?未知數,誰也不能肯定二審法官對錄音證據是否採納……所以,問這樣的問題沒用,律師都不能告訴你,結果只有主審法官自己知道,你所能做的就是儘可能取得完美的錄音,有勝於無,萬一被採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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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音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是承擔義務的一方

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二、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券債務內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如果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

三、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四、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五、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六、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應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剋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七、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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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別人給我打電話我錄音了算不算合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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