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信息|茅台酒廠「茅合」商標被無效 茅台酒廠訴至法院

收案信息|茅台酒厂“茅合”商标被无效 茅台酒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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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於秦漢,熟於唐宋,精於明清,尊於當代”。中華老字號貴州茅臺酒廠歷經悠久歲月沉澱打造出“茅臺酒”佳釀,也成就了“茅臺”系列商標的品牌價值。為了更好地保護其品牌並落實商標戰略佈局,茅臺酒廠還同眾多知名企業一樣對“茅臺”商標進行了防禦性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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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受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茅臺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貴州省仁懷市茅合釀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茅合公司)的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本案“茅合MAOHE”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原告茅臺公司於2013年3月19日申請註冊,2016年4月7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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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

第三人茅合公司於2017年7月17日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關於“茅合MAOH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中認定:一、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與“茅河 MAOHE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呼叫相同,中文文字構成相近,拼音部分相同,共存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訴爭商標的註冊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二、茅合公司的其他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綜上,茅合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茅臺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起訴至北京知產法院,其主要起訴理由為:一、原告申請訴爭商標是為防止其“茅臺”商標被他人惡意模仿,是出於維護自身權利需要的防禦性註冊。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三、第三人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並非為維護其註冊商標合法權益,而是為申請註冊其“茅合”商標,從而達到混淆目的。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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