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對繼母有意見,就拒不給父親養老?法院這樣判!

盧大爺說自己是被三個兒子趕出家門的;三個兒子卻說,是父親自己離家不肯回,他們什麼時候都歡迎父親回家,只是不同意父親帶繼母回來。這是玉林市陸川縣73歲盧大爺的晚年窘況。

對繼母有意見,就能拒不給父親養老?日前,玉林市陸川法院審結這起特殊的贍養糾紛案,不支持三個兒子附條件贍養父親的行為,判決他們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300元。

父親:兒子們不盡贍養義務,有家難回

家住陸川縣某鎮的盧大爺,有三個兒子,他們都已成家立業。本該兒孫繞膝、享天倫之樂的盧大爺卻一紙訴狀卻將三個兒子訴至陸川法院,要求他們履行贍養義務。

「以案釋法」對繼母有意見,就拒不給父親養老?法院這樣判!

父子之間鬧得如此僵,這得從盧大爺的再婚說起。1994年,盧大爺的妻子去世,兩年後,他認識了比自己小10多歲的女子李秋,兩人同居生活直到2012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繼母李秋到來後,這個家時常充滿火藥味。因各種家庭瑣事,雙方常常鬧矛盾,日積月累下來,盧大爺的三個兒子對繼母頗有意見,這讓夾在中間的盧大爺很為難。

在訴狀中,盧大爺稱,為求家庭安寧他一再忍讓,但兒子們變本加厲,導致家庭矛盾加劇。後兒子們拒絕他帶李秋回家生活,將其趕出家門,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奈之下,他唯有與老伴在外租房居住。

「以案釋法」對繼母有意見,就拒不給父親養老?法院這樣判!

盧大爺稱,他已73歲了,體弱多病、身體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經親朋好友及村委會做思想工作,三個兒子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奈之下他只好向法院起訴。


兒子:從沒趕過父親離家,只是不同意帶繼母回來

對於父親稱自己被趕出家門這一說法,盧大爺的三個兒子表示,他們從來沒有趕過父親離家,父親離家是其自己不肯回來的,他們什麼時候都歡迎父親回家,但因繼母對他們的家庭造成傷害,所以才不同意父親帶繼母回來。在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兒子們一直都強調他們並不是針對老父親。

「以案釋法」對繼母有意見,就拒不給父親養老?法院這樣判!

至於為何會對繼母心生不滿,在盧大爺的兒子們看來,這是因為父親平時什麼都順著繼母,不顧家庭,不顧兒孫。

兒子們對老伴如此牴觸,這讓盧大爺很不解,他認為自己為這個家出錢建房,為兒子們也付出了很多,不應該受到這般對待;現在人到晚年也需要有個伴,他不能丟下李秋不管。

雙方就這樣一直僵持不下。


法院判決:三兒子按月支付贍養費

受理這起家事案後,辦案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一直嘗試著對雙方進行調解,希望一家人能互諒互解。但由於雙方長時間積累下來的矛盾很深,幾番做工作,都無法達成和解,只好依法作出判決。

陸川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原告的身體情況、當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實際需要,2000多元的退休金不能正常維持原告的生活和其他開支,故被告應對原告履行贍養義務。被告以對繼母有意見為由,不準原告帶其回家,並對原告不履行贍養義務,其理由不成立,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本案實際情況,陸川法院作出判決,盧大爺的三個兒子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300元。


法官說法:附條件贍養父親,法律不答應

命令性規範又稱強制性規範,是指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十分明確,不允許人們以任何方式變更或者違反的法律規範。顯然《婚姻法》第21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即屬於命令性規範,它明確規定了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所享有的權利和子女所應當承擔的義務。作為子女,只能依據這條法律規定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得變更、不得附條件、更不得違反。因此,以對繼母有意見為由就拒不履行贍養父親的義務,這是不能成立的。

今天,你以不喜歡繼母為由拒絕贍養老父親;他日,你也可以用其他荒唐的理由拒絕贍養老父親。如此一來,贍養父母便成了一個依據子女喜好而為的兒戲:倘若父母做不到你所喜歡的樣子,你便可以名正言順地拒絕贍養。這在情感、道德和法律上都是不可容忍的,不能答應的。(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供稿:玉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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